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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好漢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3月到...(恕刪)


不簽會怎樣??

公司敢把你怎樣??
一條好漢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3月到...(恕刪)
工作試用期沒過不叫遣散是革職
又非正式員工

niniline1999 wrote:
工作試用期沒過不叫遣...(恕刪)


現在沒有所謂試用期,一經錄用就是錄用了
很多公司為了逃避資遣費,還在弄這個爛招
ppgod wrote:
不簽會怎樣??

公...(恕刪)


其實我是怕留下不好的印象,怕到時要走的後路被留下不好的紀錄。
聽了很多網友的意見,我不會簽下去。
怕什

公司濫 壓榨 有怕過嗎?

還洋洋得意勒

在台灣出社會講白一點

就是比看誰更不要臉而已

你思想還在我努力公司就會回饋我?

放屁

我做到現在

公司裡 主管不會做事混吃等死的一堆

領低薪就不要怕

反正責任又不是你要扛

不要被學校那洗腦的道德教育給支配

要他資遣你 很簡單

搞一條大的 讓他去背

誰叫他是管理職

誰叫他錢領得多

他就會資遣你了 我同事就這樣搞

niniline1999 wrote:
工作試用期沒過不叫遣...(恕刪)


我查了法條
還真是沒看到有哪一條叫試用期的
資遣就資遣
就算能力不適任也叫資遣

niniline1999 wrote:
工作試用期沒過不叫遣...(恕刪)

勞基法裡沒有革職這種東西
我如果是老闆
你都還沒對公司有實質幫助
我就要付資淺費?
什麼歪理?

失業補助如上面大大講,不補充


Mitsi wrote:
要請領失業給付,其中...(恕刪)


整篇充滿了好多對公司的怨氣
但實際且幫助的建議似乎不多
我支持Mitsi的說法
先了解一下所謂的失業給付資格,你到底符不符合?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 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若不符合,與其被公司資遣(是否會留下紀錄,可能要看行業別)
不如誠心向主管請教實際原因
是否有可能改進或自我調整
你可以說這家是個爛公司
但為了一個拿不到的失業給付,搞得彼此都不愉快
何必?好聚好散
趕緊重新出發
加油
勞基法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但有下列這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我想試用期就是所謂的定期勞動契約,九十日就是三個月,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但試用期普遍存在各大公司,連公辦民營的企業也是如此,如果試用期不合法,

我想這些公司也不會這麼作,定期就是期滿合約解除,期間解僱,

公司應該也只是付給期間所得總額,甚至只要付給有工作日數的薪資即可,

這要再看一下條文,所以一般都會作滿三個月才告知是否成為正式,

成為正式員工之後,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而自願離職不能申請失業補助,

但樓主工作未滿一年,我想公司是不想付遣散費,因為三個試用期過,

如果沒有解除契約,就是正式員工,就會有遣散費的問題,

簽了自願離職申請書,等於告知自願放棄不定期工作契約,非僱主資遣,

雖然失業補助是勞保局在發,但如果有人申請,勞保局也會關切是哪間公司出了什麼事,

是否是經營上有了問題,公司要倒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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