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種無誠信的房東還是不要向他承租。
2.契約租賃標的物是已被另外出租的房間,若契約上有載明房間號,白紙黑字,那是房東違約。
3.同理2,房東另外給你的房間,你可以以上述誠信為由或因比較喜歡原來的房間向他拒絕,況且尚未簽約,何來違約之說?
4.房東應是貪小便宜之人,加上你不懂法律,所以要凹您的押金,你可以明白告訴他,錯先在房東,你不向他求償已算客氣...
5.這筆錢在法律上一定拿的回來,只是你有沒有能力要回來!!
小弟因不懂法律,加上每日要上班,房東偏偏選擇我熟睡時段打電話來吵醒我。
身體跟精神都受到影響,最後朋友跟同事都勸說能拿回多少算多少。
今日上午跟房東講完電話,只拿回2500押金。當作花錢買個經驗。
小弟相信這位房東可能是疏失,也可能是詐騙手法,但是因為法律不懂只能作罷了。

謝謝各位善心人的心得與分享,爾後小弟再租屋會更加注意。

有因就有果,各位的善心小弟感受到了。
那....到底房東是要租給你租賃契約上的那一間? 還是房東後來喬出來的另一間?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房東把第一位先租的人安置去別間。給我合約上原本的那一間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