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辭後 馬上請她走人 如何才不違法

mbleolin wrote:
各位 請教一件人事問...(恕刪)


Q:『員工請辭後 馬上請她走人 如何才不違法?』

A:『付錢。』


mbleolin wrote:
...(恕刪)蓋到10樓了, 感謝各位的答覆

其實在當天2/21下午 該主管已經與員工協商, 薪水以獎金的名義 補償到 3/10,

我把議題 PO 出來, 只是想了解:公司是否有違法? 員工的權益是否有損失?
請各位先進繼續發言 說明


拾人牙慧一下~


estray wrote:
...(恕刪)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雇主主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則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發生終止的效力。此際,雇主始得為離職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等申報手續。


翻譯成白話來說還是兩個字:付錢~

站在同樣是讓人請的人的角度來說,個人會把『付錢』這件事情,套用estray的話解釋成:

員工提早提出離職,但是在員工的預告離職日前要員工走人,那麼在雇主通知員工走人的那天,一直到預告離職日這期間的薪水雇主還是要支付~

而且一直到預告離職日那天,雇主與員工之間的聘僱關係依舊存在;只有到預告離職日那天,雇主才能為該名離職員工辦理勞健保退保 & 終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話說~

這樣對員工而言其實也有點小困擾~


至於員工權益有沒有損失?

就看員工跟公司怎麼協調囉~

Pr4zil wrote:
個人感覺是紅字部份 ...(恕刪)


看起來是相看兩討厭..才會一個急急要他走

他也巴不得馬上離職...

主管也不知道急什麼,要人家提前走,就是資遣,惹事上身

協調好,基本上就不會有事,離職證明也不一定要交
可以告知是哪家公司嗎,讓廣大網友不要踩到地雷,好糟糕的公司

hsu-ho wrote:
好糟糕的公司


依法只要給十天預告工資
卻給了20天,
這樣算糟糕的公司?
是蠻糟糕的,人事都不懂勞基法的嗎?
感覺員工是想要把工作教接好才會抓一個多月走人
要是我就差不多月初就講了,做到月底。
找不到人我也愛莫能助。
好友的例子,
找到工作後,向部門主管提辭職,
卻被對方叫進會議室辱罵一番,並要求當天立即走人,
結果...幾天後,公司支付了數個月的足額資遣費。

只能說,人事有時真要教育好這些中階主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hsu-ho wrote:
可以告知是哪家公司嗎...(恕刪)


現在一堆人只會抱怨,
幾乎每家公司,在他們眼中都是無良。

但事實是,一堆吃不了苦,眼高手低的。
請到這種人,主管也很頭痛,恨不得此人早點走
不要淪為血汗公司之一

太多這樣對員工斤斤計較 呼之即來 揮之則去的公司

多付些錢真的對公司很困難嗎?
mbleolin wrote:
主管認為既然寫離職信, 就無心再留, 何時請她走人是公司視有無需要, 不需要留到3/31.


你們公司有離職的規定嗎(如果有的話)

用膝蓋想想

今天你們對A員工覺得公司他不需要了,隔天就可以不用來.

如果角色顛倒呢?如果一個員工你們公司暫時很需要不能隔天就不來

你期望員工這樣對公司嗎


很多中階主管真的除了拍馬屁抱大腿外,真的都很低能

1.不想看到他就薪水照給請他不用來了,到3/31

或是看你們公司規定未滿一年需多久前告知,公司資希望提早,就談一談協調一下

2.不想看到他就21號就資遣
我前前份工作

預告二月底離職

但老闆叫我隔天就不用來

連薪水都沒照時間匯款

所以我就請勞工局那邊處理了

除了薪水外,我還拿到10天預告工資+資遣費

有實例‥應該比較好判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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