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這邊就有規定了,所以貴公司是不可以資遣你的.案例可以看一下,對你有幫助
windkiss62 wrote:為什麼懷孕就是免死金牌, 只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給資遣費, 為什麼就不能資遣孕婦呢?...(恕刪) 公司資遣勞工是有前提,如因業務過失致公司損失,但也要到一定程度,公司需負舉證責任,但因為勞工懷孕而資遣,這是就業岐視,沒有因果可推論公司會有人為的業務損失,幾乎必罸無疑!所以是天條,絕不能碰!過去就是有太多爛公司用這招,完全 COST DOWN 的思維,現在有這法條,還敢玩的公司就準備被罸,一點也不值得同情!
windkiss62 wrote:為什麼懷孕就是免死金...(恕刪) 可以資遣孕婦沒錯阿但是資遣的"原因" 必須要講的通 不能跟"懷孕"這回事扯上任何關係不然就是天譴 (阿不對 是 違法)但是綜觀以往的經驗 孕婦被資遣 十之八九都跟懷孕這回事有關 只是公司都會技術性規避...不會笨到直接寫 因為懷孕所以資遣支持樓主討回公道 台灣生育率已經這麼低了 還歧視孕婦
謎樣 wrote:嗆回去後大概也做不久...(恕刪) 這公司還能做嗎 公司已這樣對人了 生完後產假 育嬰假請完就辭了 還用做想做也沒得做了 育嬰假一樣是免死金牌這2樣都用完了在那總公司就是最黑的人反正都沒的做為何不時間到瀟灑的離開讓他們氣死還要回去自討沒趣呢
懷孕是不能被資遣的,另薪資不能因任何原因遲發,以貨款收到才給鐵輸。再者資遣費算法有誤,年資幾年就乘上0•5個月薪資,不是16000就打發你。這公司直接提縣市勞動處,很快就勞檢,至於後面寫的那些沒法律問題,貴公司不守法在先。人資是哪位,說出來大家認識一下,業界很小的。
redial wrote:這是真的, 而且前面也有不少懷孕資 我們公司就是小公司8~10的那種。其實本來也不想到申訴,而且不只一次跟公司說這違法,但公司真的很機車。而且還去勞工局問律師要怎麼資遣我才合法。
babycar wrote:懷孕是不能被資遣的,另薪資不能因任何原因 我們是小公司,所以沒有人資,完全是老闆+老闆娘+他自以為懂法律的兒子要趕我走by the way ,懷孕前他兒子經常約我吃飯看電影,後來我常拒絕他,他就開始比較機車。告知懷孕後態度可以想像嗎?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