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龍貢 wrote:
對了 我想問一下...(恕刪)
理論上勞基法裡面是規定
一天不得超過 12 小時(含上班時間)
所以是法定加班期限是 4 小時,依照前兩小時 1.33 /後兩小時 1.66 計算
假設日薪 1000,加班 4 小時,加班費應為 (1.33 + 1.66) * 2 * 1000/8 = 747.5
應該是這樣!
至於領 2 倍,基本上是很少發生!!
---------------法令參考---------------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