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n72213 wrote:真的想要離開現在的工...(恕刪) 有啥好罪惡的???說穿了你不過是個被壓榨的員工,對公司來說榨乾了再換一批不就得了!!當年出社會的時候也去過一間公司,因為爛~所以同事們惺惺相惜,感情都很好~但同事們間的相挺,遇到的現實的問題.....還不是跟屁一樣~印象中那間公司我只待了一個多月有天早上起來,突然覺得受夠了一早到公司我就直接問老闆娘:請問一下我在試用期的這段時間中,公司如果覺得我不OK是不是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要我馬上離職??老闆娘很疑惑的回答:是啊!!我又接者問:所以在我試用期的這段時間。我如果覺得公司不OK~是不是不必經過任何交接的程序就可以馬上走人???老闆娘很疑惑的回答:是啊!!我當場就跟她說:我現在覺得這間公司非常的不OK,我決定做到現在為止。麻煩請幫我辦離職手續!!!當下看者老闆娘驚訝的臉,我也很明確的表達要離職的決定。資料寫一寫東西交一交~就離開了~~當下所有的同事都很訝異,我離開公司後還打給我問我到底怎麼回事??我只說這家公司在浪費我的時間~~半年後跟沒離職的前同事聊天才知道,那同事因為客戶倒閉還要賠公司貨款==拜託~一個月的薪水才23000,那客戶倒了40萬~~居然叫他賠20萬@@我聽完也只能說:你找勞工局幫忙協商吧==當然~樓主的門市工作不會有放帳的問題台灣的就業環境已經夠嚴苛了,真的沒必要把時間浪費在一間不把員工當人看的公司!!
給你鼓勵一下..大大加油啦..人生嘛...你的那個主管耍龜毛,也只是想在老闆面前表示他有在做事罷了,你就別太在意了.反正你都提過離職,也丟了離職單,跟你說有的公司很機車.嘴上講得很好聽.事實上跟本就退你勞健保.然後還幺你留下來做事.到時給錢又少給你..(小妹我以前就遇過)反正你加油,薪水的事.及自己權益注意一下.seven72213 wrote:這個月月初有一次跟主管起衝突,也真的有丟離職單不過後來老闆介入,跟我聊了很久才留下來
seven72213 wrote:真的想要離開現在的...(恕刪) 為什麼要有罪惡感?老闆敢這樣做就要有備用方案,那是老闆該思考的,而不是員工該擔心.我上一份工作離開,所待的生單位本來有兩位工程師,因任務需要把另一位工程師調離,去另一產線與原工程師一起帶線.就這樣將近一年的時間,公司完全沒有補人過來,一直到我提離職申請後,才1."準備"要找人給我帶2."準備"要"幫"我升官加薪3.非常積極約談我要慰留當時對那間公司的高層已經死心,當時人資跟我說"該單位沒有你怎麼辦?""好不容易找到人要交給你帶,能不能多留幾天帶人?"我只回她:公司可以放著這個單位只一位工程師,時間將近一年不培養新的工程師(職代),這就表示公司有完善的備用計畫.今天狀況如果不是我提離職,假設是我發生嚴重病痛半年無法上班,公司也有相對應的對策,才敢這麼做(無職代),既然公司有這麼完善的對策,這個時候拿出來用就好,不需要慰留我!PS:其他單位都有兩位工程師
seven72213 wrote:各位帥哥美女,我下...(恕刪) 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請看法條規定,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