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 勞工離職時,應該根據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 ,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您於去年11月份到該公司工作,迄今已滿三個月,依法應於十天前預告離職。你工作未滿3個月隨時可以走人公司培訓啥的那是公司的事萬一離職老闆沒給薪水記得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千年之夢 wrote:你現在連兩個月的薪...(恕刪) 你待越久只是被凹越大反正你大不了就是明天正式的擬一份離職的通知給他不爽就是隔天就走 心情好大不了幫他多做一個星期請他薪水自己匯進來不給錢就是申訴他你還真的要等新人來喔這種公司這種待遇萬一下一個新人來做兩天就跑了你要怎麼辦?又繼續等下去?只是無止盡的被玩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