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ywang wrote: 詢過該公司出納的...(恕刪) 身為國稅局的一員,可以肯定的跟你說,9F是正確答案,頂多就是報備一下就好了,按金額來看是沒罰的,那公司懶的更動帳冊或是地下街抽%的問題罷了,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romanminmin wrote:身為國稅局的一員,...(恕刪) 感謝,你熱情的回應但是有一點不太理解,〝應該是不罰的〞不太能理解不是最低1500罰款那不也就表示不管金額多少,最低罰款就是1500嗎?還是會有例外的呢? 目前開始把東西整理拍照,看朋友有沒有需求就送出了
gabywang wrote:應該是不罰的〞不太能理解不是最低1500罰款 1500這個金額不知是那裏來的,找到一下類似新聞,有提到(財政部90/11/22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文中提到的營業稅法(已改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條文連結金額應該是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你朋友的狀況似乎可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免予處罰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個人意見,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