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金額開立錯誤 顧客聯繫不上 到底應該怎麼賠呢?

gabywang wrote:
  詢過該公司出納的...(恕刪)

身為國稅局的一員,可以肯定的跟你說,9F是正確答案,頂多就是報備一下就好了,按金額來看是沒罰的,那公司懶的更動帳冊或是地下街抽%的問題罷了,這種公司不待也罷。
真的要好好把所有證據都保留下來

romanminmin wrote:
身為國稅局的一員,...(恕刪)


  感謝,你熱情的回應
但是有一點不太理解,〝應該是不罰的〞不太能理解不是最低1500罰款

那不也就表示不管金額多少,最低罰款就是1500嗎?

還是會有例外的呢?


  目前開始把東西整理拍照,看朋友有沒有需求就送出了


gabywang wrote:
應該是不罰的〞不太能理解不是最低1500罰款


1500這個金額不知是那裏來的,

找到一下類似新聞,有提到(財政部90/11/22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
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
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文中提到的營業稅法(已改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
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條文連結

金額應該是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你朋友的狀況似乎可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免予處罰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
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
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
溢開營業稅額。

個人意見,參考看看。

martin_wu255 wrote:
金額應該是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營業稅法的元指的是銀元,要乘以3才是新台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