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樓主的立場, 1800 學一堂課學費不算貴
但是要說樓主草莓還是態度有問題, 可能吧, 文中著墨之處不算多, 兩方會吵起來通常是一個巴掌拍不響,
沒有兩造說法也是隨便聽聽就好
去走調解跟法律訴訟, 通常事主要舉證一堆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對方也同樣要舉證一堆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走一走調解不是件壞事, 這也是一種社會歷練, 但是與勞基法牴觸的合約簽了的確是沒用的,
那是對方公司老闆與人事部門鴕鳥心態的產物
但是沒用也不表示樓主可以照自己單方面想要的方式來玩, 所謂的調解也不過是一種搓湯圓的手法
1800 能完全要回來嗎?我覺得很難, 因為樓主的確有理虧(曠職), 但是要個五百一千你想要請假跑幾次調解委員會?
就算告恐嚇也不一定告的成, 樓主必須舉證受到的損失....粉難, 就算告成了樓主覺得要賠什麼?
(ps. 殺人都不判死刑了, 判死刑也都不執行了, 樓主希望私法院跟資委會給樓主什麼樣的公平與正義?)
以上是我一個不懂法律的人的想法, 有法律勞基法相關達人出來解釋的話請用力地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