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所得=中華民國國內收入,適用所得稅法香港、澳門=非中華民國國內收入,算國外所得其他國=非中華民國國內收入,算國外所得2.非中華民國國內所得有最低稅負制 (之前有大大說過)大陸所得=中華民國國內收入,這是稅法及憲法下的產物,未變更前就是這樣。別問我為何不繳應納的稅,被國稅局刁難。這個,目前就是這樣,無解。稅法就是被抓到,補稅+有沒有罰,就這樣。再來~~~就算外國人在台灣有所得也要課台灣的稅啊~~那個外國人在他國家裏也許要也要課稅。 (這跟大陸台灣雙邊課稅,也是一樣的)有收入課稅,合理。(多少才是問題)有收入沒課稅,我羨慕啊~~~
1、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所得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個人的大陸地區所得仍需併入所得課綜所稅, 但可在限額內扣除大陸地區已繳所得稅。2、以往因為二岸無租稅協議,相關資訊台灣稅局查不到,即使可以退稅,我們一般也不會在台灣申報所得,因為程序很麻煩。不過稅局也不是笨蛋,看出境記錄和台灣報稅及投保狀況,你是不是外派很容易判斷。我記得3、4年前開始發函給上市櫃公司要求提供相關外派資料,對外派人員開刀是早晚的事。3、兩岸租稅協議去年8月25日已簽署,目前還卡關在立法院,目前是否生效要看新政府的態度,但稅務資訊交換是未來趨勢,很難躲得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