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85220 wrote:
沒什麼特別有問題的14:00 ~ 23:00扣除1HR用餐休息時間=8 HR ..
那17:00 ~22:00 要不要改時薪制?。。
改8HR,跟其他人相比才公平……
身為高層看到的層面都比基層的更深…...(恕刪)
片面更改勞動契約還能說沒問題?想必你是資方吧
樓主朋友上班時間17:00 ~22:00、月薪制已經實行了多久?現在才說不公平?會不會太好笑?
如果什麼都要追求公平,那請問要不要公佈每個職位的薪資?讓相同職位或職務的有同樣的薪水、同樣的獎金?
高層看的跟基層不一樣,因為基層不會想要刻扣基層原有、該有的福利
q5875103 wrote: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只要沒超過
老闆要求每日工時延長到八小時,很合理阿
當然如果超過八小時
你朋友也可以理直氣壯和公司要加班費
慣老闆思維,什麼都要最高C/P值
怎麼不說說當初面試時候開出的勞動條件?
事後反悔了就片面更改、也不依法行事?
話說二位的id還真像
路過、跑過、走過 wrote:
片面更改勞動契約還能...(恕刪)
既然id這麼像,你何不查查IP位置呢?是不是同一個人呢?要有證據呀,一副看到黑影就開槍的概念真是好笑。
您提到的勞動契約,請樓主朋友能舉證在說囉…不然是不是更動,還是那種工時是潛規則,只是新老闆來後才讓它回復正常。。
勞動契約很難去針對某些人去制訂不同版本的勞動契約(沒聽說過也沒看過)
只要契約內容加班費計算是月薪/30天/8HR 來計算時薪,那通常就是一天8HR來計算。。
順便補充一下,如果那20多人薪資結構有特別制訂契約如月薪制30日計算,每日工時5HR....(每日增加3HR工時,薪水也要跟著照比例加上去)…如果增加工時沒加薪資結構,是明顯違反勞基法,100%都是勞方贏…
一間800人規模的公司,你覺得身為一個老闆會傻成這樣嗎?(那種工時幾乎是潛規則)
資方要變更勞動契約需要重新制訂,然後要員工重新簽名,如有違反勞基法,可以不簽…(我遇過,我們也集體霸簽,公司不能強迫,公司規模當時才200多人,也怕鬧到勞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