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son4240 wrote:我就不懂那麼簡單的一個答案為何人事行政局網頁上不講,...(恕刪) 人事行政局公告的是公務員放假..9/28教師節公務員不放假..勞工過去多數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告..外加5/1勞動節..勞動局不敢公告..9/28勞工要放假..老闆說..有沒有放..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告..甚至於..有些公司放假規定..就寫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告..員工很高興就簽了下來..當年高高興興簽下的白紙黑字..勞工能說甚麼?
ganman wrote:當年高高興興簽下的白紙黑字..勞工能說甚麼? 呃....那這樣政府是不是可以把基本薪資調到26k,什麼一例一休、週休二日都不用吵了,只要老闆叫員工簽一張自願領22k、自願月休四日同意書就行,這樣政府賺到名聲然後老闆也沒虧到 再說了,我進公司時老闆說福利、休假都依勞基法規定,我可沒簽過其他什麼鬼東西的
新北市政府已經有公告了!!http://www.labor.ntpc.gov.tw/link_data/index.php?mode=detail&id=30966&type_id=2&parent_id=10024【新北市訊】勞動部已於日前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規範12天法定休假日,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因此,今年下半年度勞工將有5天法定休假日恢復,計有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臺灣光復節)、10月31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茲針對事業單位使勞工於上述法定休假日出勤,提醒注意事項如下:一、目前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如雇主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每日需出勤8小時,週六、週日分別為休息及例假日,而事業單位因應業務需求徵求勞工同意於法定休假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並照給工資。二、事業單位採輪班制者,如孔子誕辰紀念日已調整至其他日實施休假,則9月28日即成為工作日,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日,以杜疑慮。另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部分工時按時計薪勞工,並將法定休假日排定為出勤日者,當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始符規定。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雇主針對法定休假日,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若有違反,依法可裁處2至3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winny-wu wrote:請問銀行有放假嗎?...(恕刪)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796746銀行上班,依法給予加班費
人事行政局是針對 公務員的行事曆喔!不是針對勞工保公保的適用 政府人事行政局保勞保的公司,通常都偷懶直接參考!但不能100%適用比如 公務人員 5.1就沒放假Allison4240 wrote:我查了,然後人事行政...(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