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你好

請問
剛剛你文內提到
自願離職就無法提領舊制退休金
那如果
自願離職+符合退休資格
是可以領舊制退休金還是無法呢@@?

hhy933109032 wrote:
1.自願離職, 該員...(恕刪)
樓主提的問題依法都有依據

直接跑一趟勞工局詢問最清楚

光看這裡的朋友回覆就有好幾種不同的說法

所以~直接跑一趟"勞工局"最清楚
腦死 wrote:
1. 若是有一名員工符合退休的條件(年滿60歲10年年資),但是他自願離職也沒申請退休
這樣公司需要補足專戶的金額或是和這名已經離職多年的員工作結清的動作嗎?


我有客戶是這種情形,台南市勞工局的回答是要給付退休金,因為要離職的是老闆娘,所以他們就照辦了。

有關勞工的相關法規,要問當地的勞工局,打電話去問就行了。
腦死 wrote:
大大你好請問剛剛你...(恕刪)


同我第一次回復, 不用.

怕只怕, 事後有人提醒這位前員工, 到時候他找個被迫離職的理由, 那官司有的打了(先協調,不成就走民事)

我猜, 這也是有網友建議(舊制年資)退休金給一給的原因.


當然, 這些只是我們臆測, 而台灣很多小企業的老闆習慣選衝一衝的.

P.S.有些老闆想說再撐沒幾年, 很多事情放給他爛. 實務上, 公司註銷好幾年, 還是有員工因為勞資糾紛提訴, 負責人還是要出來扛.

腦死 wrote:
那如果
自願離職+符合退休資格
是可以領舊制退休金還是無法呢@@?


這一點滿奇怪的,既然都不想做了,為什麼不把退休金領一領再走??

腦死 wrote:
打給勞動局,叫我轉勞保局
問勞保局叫我問勞工局
轉來轉去大哭大哭大哭
真的不知道怎麼做才是最正確的
也怕一個疏忽造成公司上面多餘的罰款

直接問勞保局跟勞工局上級機關最清楚,可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腦死 wrote:
1. 若是有一名員工符合退休的條件(年滿60歲10年年資),但是他自願離職也沒申請退休
這樣公司需要補足專戶的金額或是和這名已經離職多年的員工作結清的動作嗎?

2. 若這名員工於102年離職,90年開始上班,94年7月轉為新制,
舊制退休金的部份是要從90年算到94年,還是90年算到102年呢?..(恕刪)


>>>

1.我認為要 , 而且公司應該主動告知員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

即使勞工是自願離職 , 其得請領退休金的條件 , 並不會因此失去


舊制的退休金專戶 , 只有舊制符合退休金的員工可以領

你們公司 , 依規定提存後 , 公司也拿不回這筆錢

為什麼不做做好心呢?


依法勞工退休金的請求權是5年的樣子

所以勞工102年離職 , 至107年對你公司都有請求權

甚至可以向 貴司 , 請求法定5%的遲延利息

其次若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 , 也可以聲請扣押退休金專戶的款項

(我有幫勞工扣押過 , 也獲償120多萬元)



2.舊制的退休金 , 應該只需付90年-94年的退休金

腦死 wrote:
給退休金的部份就是指補足專戶的金額嗎?
還是需要找那名離職員工回公司辦理好手續呢..?!...(恕刪)


>>>

方式有2種:

1.公司拿錢 , 直接給付退休金員工

勞退部份 , 提示公司給付舊制退休金證明就不必補


2.公司補足專戶金額 , 蓋妥文件及證明

幫員工向退休金專戶申請

專戶退休金支票下來後 , 再給員工
舊制勞退金從兩個層面看此問題,第一點是法規有改,自2016年起必須足額提撥符合退休者退休金,第二點離職者因仍有權利請求退休金,因此勞動局才會要貴公司補足或結清退休金。

站在人道立場,可以私底下請與他熟識的同仁告知他的權益,算是做功德。
人資因為職務往往被迫要站在資方立場處理勞工問題,但有機會做點善事,將來老了可以心安理得一些。


1.補足舊制勞退金

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
勞動基準法今年初三讀修正通過,要求雇主每年三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明年起上路。新制上路在即,勞動部近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須足額提撥的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和平均年資採計方式,以利雇主因應準備。由於目前超過八成企業都是提撥百分之二,新規定要求一次提足,對企業的財務衝擊不小。


2.離職後是否可以申請退休金

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自請離職後,可否再向雇主請求退休金?
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未表明退休而自請離職時,該舊制退休金之請求權並不當然消滅,蓋依勞基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其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6月8日台89勞動三字第0023197號函亦釋示「勞工於自請離職時,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雖未明確提出退休之意思表示,其退休金請求權自離職事實次月起,於五年內仍可行使,以保障其退休權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勞上易字第五十五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按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得自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條定有明文。是為保障勞工權益,若勞工於自請離職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之要件,雖未明確提出退休之意思表示,其退休金請求權之行使應不受影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勞動三字第00二三一九七號函參照)
不知道耶
要問當事人了

散甲狼 wrote:
這一點滿奇怪的,既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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