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o0503 wrote:
但因為休假日原本就有給薪,所以給0.33~0.66在勞動部那邊解釋是合法的!
若是如此,勞動部這個玩笑開大了.......
所以照你講的以前真的是多給了,不過不是老闆佛心,是因為市場機制。
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cckm wrote:
勞基法明文規定要加...(恕刪)
cckm wrote:
若是如此,勞動部這...(恕刪)
蝦米爸爸 wrote: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30日
日薪=1000元
時薪=125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167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1000元
假日上班為什麼不是1000x2?
因為政府和雇主說假日本來就有給薪(1000)
所以假日上班的兩倍薪只要再給1000就好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21.75日
日薪=1379元 (30000/21.75)
時薪=172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229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2758元 (1379x2)
這種才是國際一般的算法,也是比較實質的算法
台灣現在的作法
平日加班費頭2小時是167元/小時
然後休假日上班8小時只要加1000元
比實質的時薪(172元)和日薪(1379元)來的廉價
難怪雇主寧願少請一些員工,然後讓員工加班
蝦米爸爸 wrote:
<< 補充 >>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制度計薪日是30日的話
月薪3萬的勞工,日工資=30000/30=1000元
休假日因為視為有給薪,所以2倍薪只要再給1倍(1000元)就好
制度計薪日是21.75日的話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薪3萬的勞工,日工資=30000/21.75=1379元
休假日因為視為沒有給薪,所以2倍薪要給足2倍(2758元)才行

蔡英文指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是「每周四十工時」的配套措施,在工時降低外,規定周休二日當中的一日絕對不得加班,另一日即使必須加班,則提高加班費的計算,讓勞工得到更多報酬。這樣的設計,可以引導企業落實勞工的「周休二日」。她強調,新政府為「降低工時、提升工資」,從沒停下腳步。



dio0503 wrote:
現在弱勢的服務業很多都是週休一日的,因為老闆可以用原本0.33或1倍的錢就可以叫員工cover過去了,不用再多請個人多管理。但當變成1.33~1.66後就很難講了!所以我才說官方這邏輯還算通。
dio0503 wrote:
不會啦,多請一個人或用時薪請代班的還是會比叫員工加班省
(28800+5049)/30 = 1128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