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爾-D-01 wrote:工作態度不好難溝通...(恕刪) 大公司請主管約談,提問題改善單兩次,主管約談後無效依照勞基法資遣..小公司至少也要留個書面資料,請對方簽名或錄音存證證明對方不適任,這樣後面有問題比較不會出事
齊爾-D-01 wrote:工作態度不好難溝通...(恕刪) 嗯~我同學有遇到相同情況的員工,是直接解雇的想當然爾,那為員工確實是不高興,理所當然他去勞工局申訴所以雇主(我同學)和那名員工先到勞工局協調(不到30分鐘就結束了.....)居中協調是一位律師,他先問了雇主解雇的原因,雇主說交待該名員工工作上的任務該名員工接無法配合,也不聽從指揮換他問那名員工,老闆交帶你的事情,為何不依照他的指令去進行??那名員工就講了一大堆天馬行空的理由,東扯西扯一堆那位協調人就問雇主,你要不要付給他資遣費,雇主當然說,我是依法解雇,當然不付協調人又問那為員工,那這樣協調算是沒有結果,哪就等你提告結果那位員工也不原意提告,當然也就想轉頭就走,但是走的時候放了狠話"我要殺死你他媽的全家"結果,我同學馬上就通報勞工局的人,請勞工局連絡轄區警員,把那名員工給抓了,因為他涉嫌恐嚇,還是現行犯...........但.....後續我同學是沒有提告...........事情也不了了之........所以.....正當理由解雇是可以的當然,老闆要站的住腳
薩滿學徒 wrote:滿試用期就是要資遣費了 說真的很多時候除了說老闆無良外,勞工不長進也是一個問題,勞基法裡面根本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就算你做一個月一樣要給資遣費,不過通常都是把你叫過來說你試用期表現不好要請你離開,然後叫你簽離職單,這樣就變成你是自提離職,可以省個幾千塊資遣費。再者老闆部分,要解雇一個勞工其實是不容易的,除非真的有一個非常大的錯可以達到開除的條件,否則就要從平常做起,有過該懲處就懲處,達到條件一樣可以解雇,但是多數的老闆都是小錯罵一罵就過了,就算累積數十個小錯,沒有書面記錄,老闆還是輸面比較大。
工作兩年資遣費是1個月薪水, 另外還要20日預告,這20日間(約3週)對方可以每週2天謀職(6天不用來)如果你堅持要直接解僱馬上叫他滾就是 1個月 +20天 = 50 天薪水...當然, 本月份要算到今天的薪水還是要給...如果要走開除規則就不必給這50天薪水...但除非員工有大疏失不然應該難以成立, 對方一定會反告, 到時反而賠更多...有新聞報不當開除, 官司告了3年, 法院判僱主賠該員工這3年薪水, 精神損失, 還必須續聘年資照算...這時候老闆只能再走一次合法資遣....前前後後等於多給3年薪水(這期間人還沒來上過班), 資遣費年資又多3年...如果真的要現在資遣員工, 就是合法50天給他, 隔天不用來比較好,不然過年前叫人滾, 這怨念很重, 小心他給你亂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