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htYi wrote:
這就是我的疑問,我知道這件事在勞基法上面其實完全沒有違法。至於解散,我就不懂是不是可以在勞工局這邊說要解散,但是在經濟部工業局(是這個單位嗎?)沒有動作,這樣兩邊做法不一致確實有詐欺的味道…
在勞基法上面其實完全沒有違法,可是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你有詐欺嫌疑。
先不管公司以後是不是真的要解散,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離職原因」這一欄有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或2或3或4或5款、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或2或3或4或5或6款………….. 等等一大堆,反正就是要打勾選取一個。一般是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職訓局人員看到會習以為常或許不會打電話去問,可是樓主的卻勾選解散這較少見使得職訓局人員好奇才打電話問。
現在補救方法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回公司變更選項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可是要重新通報這公司可能不願意,若是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這就比較沒有詐欺的嫌疑。要是無法變更選項那就跟公司講好,對外都說當初疏忽勾錯應該勾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才對;這樣做可預防將來萬一被移送法辦時,可以辯稱疏忽勾錯而無詐欺犯意就不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