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公司聲稱解散而資遣員工


brightYi wrote:
這就是我的疑問,我知道這件事在勞基法上面其實完全沒有違法。至於解散,我就不懂是不是可以在勞工局這邊說要解散,但是在經濟部工業局(是這個單位嗎?)沒有動作,這樣兩邊做法不一致確實有詐欺的味道…

在勞基法上面其實完全沒有違法,可是依就業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你有詐欺嫌疑。
先不管公司以後是不是真的要解散,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上「離職原因」這一欄有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或2或3或4或5款、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或2或3或4或5或6款………….. 等等一大堆,反正就是要打勾選取一個。一般是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職訓局人員看到會習以為常或許不會打電話去問,可是樓主的卻勾選解散這較少見使得職訓局人員好奇才打電話問。

現在補救方法是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回公司變更選項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可是要重新通報這公司可能不願意,若是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這就比較沒有詐欺的嫌疑。要是無法變更選項那就跟公司講好,對外都說當初疏忽勾錯應該勾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才對;這樣做可預防將來萬一被移送法辦時,可以辯稱疏忽勾錯而無詐欺犯意就不起訴了。
其實老闆當初資遣時,確實對我方說的是她累了要解散不再營業,還幾度想要我方頂下來做,從離職後到現在去看她的賣場卻有持續更新與交易這樣。
至於員工人數,被資遣前其實就只剩下我跟老闆兩人,之後就剩下他一人獨自經營(確定沒有新員工是因為這之後有勞資糾紛,上調解會時的談話中得知),原以為是她自己處理解散流程,但是職訓局人員與她通話時才知道她似乎沒有解散的意圖,還說勾選"解散"是因為"員工自行解散"…(蛤?職訓人員也一頭霧水)

brightYi wrote:
但是職訓局人員與她通話時才知道她似乎沒有解散的意圖,還說勾選"解散"是因為"員工自行解散


1.老闆中文不好,不懂解散是什麼。

2.老闆老花很嚴重,把公司解散看成公司遣散。

3.裁了你以後,老闆開始賺錢了,決定不解散公司。

如果答案是3,樓主會不會想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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