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09106 wrote:我被同事無預警的拍...(恕刪) 所以呢?你想說啥?嗆不嗆回去你的事,但你問要不要嗆回去卻居然已經離職?那你嗆回去幹嗎?還是你要嗆他你要回去公司?而且不干你事、非當事者你為何離職?整篇不知所云為何
勞基法規定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他才該滾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