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500大企業上班,公司為了避免主管違反勞基法每年都會請法律事務所及各縣市勞工局或勞動部人員來幫各級主管上課宣導,目前的法規定義上都是站在勞工這邊,面試時只要口頭給予對方Offer,勞動契約便成立,只要勞方至勞工局檢舉,勞工局便要受理,而且需要資方自行舉證"面試主管並無口頭提出offer的證據",而非由勞方自行舉證。所以,若你有了紙本offer,勞動契約更是強而有力的存在,更可以明證言順至勞動局檢舉,請該公司賠償你在找到下一工作前所有的薪水損失。這是由勞工局人員在公司幫主管及人資上課時之說法,供你參考。
不知道你的所謂"通知信"包含哪些東西.救我的認知,拿到正式的"Offer Letter"就代表這公司正式聘用.上面列明了你的職位跟薪水,但到底台灣公司有沒有照規定?台灣規定是啥?建議你去找懂勞工權益的律師問問你的權益.台灣中小企業亂搞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小弟認同15樓的說法…..基本上,紙本offer 應該都已白紙黑字寫上正式聘僱且薪資待遇跟報到日期也都該寫在上面了,且代表樓主的聘僱流程已在公司內部完成簽核了.樓主這家公司怎麼會在offer寄出後才跟你商量待遇最後還取消任用…….這非常不合理…….
ke390592000 wrote:所以,若你有了紙本offer,勞動契約更是強而有力的存在,更可以明證言順至勞動局檢舉,請該公司賠償你在找到下一工作前所有的薪水損失。 萬一下一個工作是 半年?1年?10年? 後才找到賠償10年薪水損失?那乾脆不用面試在家領薪水就好了
pyrite wrote:萬一下一個工作是 ...(恕刪) 這個....我記得我公司發生過, 後來有到勞工局和解, 這樣子公司和解的條件是比照前一份工作的年資發給離職金, 也就是一年年資發0.5個月, 並且提供非自願離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