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首先,公司必須跟你簽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而不能試用期過後再簽合同。你上班一個月內沒簽合同,就算公司違法。
其次,公司跟你約定半年這麼久的試用期,是打算跟你簽三年以上的合同嗎?如果合同只是三年以內,公司違法。
還有,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合同工資的80%。除非你轉正後工資只有37500台幣,否則3萬的試用期工資違法。
建議樓主在網絡上搜一下大陸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看清楚自己作為勞動者應有的權利,不要被公司欺詐。
你啥都不懂,關我什麼事?
你說的都對,你開心就好。
我有個兩個朋友同是念工設的。
一個交大應藝碩畢興趣也在交通工具在學期間頻頻得獎,畢業作品也得到多位教授一致讚許
畢業後雖沒放棄設計但最終只能做做文具小品銷售,沒事去學校兼個課過日子。
另一個只有實踐畢業,專業不佳但巧舌如簧善於包裝天天穿賈伯斯同款黑T裝氣質
幾年前被引薦到宏達電當了主管,聽說被開掉之前的年薪達到千萬
有句俗話不是說嗎牛牽到北京還是牛
到了上海,如果還是用舊思維思考
跟留在台灣工作其實不會有差別的
中國改革開放卅年,到處是暴富的傳奇
但富士康從來也不缺民工,爭著做那月薪不過千把塊的工作
當然,並不是教你別去中國
工設畢業生本來出路有限想來你也沒得選擇
十幾年前一班畢業生有一半能受雇於設計工作就已是希罕
更遑論台灣經濟不佳的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