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資遣就是公司會給一筆資遣費,這筆錢有可能是原來該給的3分之2獎金,應該是沒有什麼壞處,就是小心公司資遣費亂算然後在離職原因上亂寫而已。
就算自願離職
也是可以在離職證明上面亂寫

倒是有公司會不接受自願離職而要給非自願離職
不大符合常理
因為非自願離職要通報勞工局
要給資遣費
還要給求職假
而自願離職甚麼都不需要
勞方與資方只是建立在一份薪水上的關係而已.........

資遣是勞基法規定合法解雇勞工的方法.

自動請辭無任何資遣費(年資*0.5個月+預告工資10~30天)

jinwenliu wrote:
老公在一家公司做了10...(恕刪)


自己去找了工作, 原公司也給了祝福了這也能有話講...lol 真好笑!
我猜是部門主管下面有老員工主動離職不好向大老闆交代.
資遣大概這幾項吧...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上面這3項公司很少寫,因為有糾紛提告時,公司比較吃虧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兩項是一般公司較為常寫項目,第4項跟公司比較有關,寫了對於新工作並無影響
如果是第5項,也很怪,不能勝任的員工可以做超過十年?

所以建議,有的拿就拿吧,月薪假設5萬,10年依勞基法新制規定也有5個月,至少也有25萬
如果公司再佛心一點給足一整個月預告,就有30萬了

都甚麼年代, 還有公司會要看你的離職證明?
如果覺得公司有亂搞, 請記得去勞工局申訴,
我是認為台灣學校應該在學生畢業前,
替學生上一些勞工權利與義務的課程,
不用想太多, 當然是非自願離職拿資遣費啊, 什麼怕其他公司知道是被資遣的別疑神疑鬼的, 你先生都做十年了, 相信新應徵到的公司一定會問你先生為何要離開做了十年的公司, 一個員工會離開他做了十年的工作不用想也知道是遇到了莫大的委屈, 不管是薪水或是工作內容, 只要合理說出理由, 我想新公司反而會同情你的遭遇, 至於即將離職的公司為何這麼佛心要給資遣費, 原因可能是主管良心不安 或者怕你先生離開後對公司怎樣的封口費, 這錢一定要拿, 沒什麼好顧慮的, 完全依照法律規定為何要擔心?

jinwenliu wrote:
老公在一家公司做了10...(恕刪)


資遣比較影響找下一個工作時
如果已經找到就沒差了吧!
資遣還有遣散費可拿
10年年資不少喔!
過年要領分紅都對妳先生那樣了,你還相信這間公司是佛心來的?

那個錢不要了,當作老闆買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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