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zybook wrote:考上前所花費的金錢、...(恕刪) 一堆人不是說公家好!但軍人沒人要幹!警消離職率又高公教又難考/有些也難做被告也是常有!敢離婚你退休金看著辦!年金以後可能又會改!天下誰不喜歡白吃的午餐!乾脆以後軍公教只生一胎的,全部逼他們再生小孩!國家就會多一點小孩了!馬的!大多一個月約2~4萬多薪水,是再生個屌?
ATB wrote:所以台灣結婚之前不可以簽婚前協議書嗎?還是婚前協議書無效?不會結婚前先找律師簽好協議書書再結婚喔? 這個我也很想知道有請法學大師釋疑就好比遺產來說有所謂特留份就算訂好遺囑一毛不給最後還是得給特留份所以婚前協議書對於這條有沒有效我也很好奇話說回來 敢開口跟對方提婚前協議書不知道有多少比例的女方還想嫁給對方
先去看看公家結婚的比例吧!一堆到40還不結婚的!有些連男女朋友都不交的!現在又來個離婚智障法!同居就好還結個屁!馬的萬一你去偷男人/女人我還要養你!看!這什麼邏輯!這法沒有例外?如離婚判決無法歸責於公教!要不他/她去外面爽,公教還要幫忙付旅館費?還有是以為現在,要找個同居的很難嗎?
iamaminimalist wrote:大概是有人嫌台灣的...(恕刪) 在台灣離婚可能是全世界最簡單的只要上法院 只要二造有一方沒感覺百分百判離婚接下來就是分財產看法官自由心證政府萬歲萬歲會查水錶嗎
這樣做算是職業歧視?若一方工作, 另一方全職家管, 全職家管者依實際婚姻年資(只有國民年金)申請另一方的退休金我覺得算合理.但問題是, 為何只針對公務人員的配偶?這個立法是假設所有公務人員的退休金都比勞工退休金高, 但現實是如此嗎? 勞工月薪加獎金高薪的大有人在(比如高科技金融業), 在職得說不定已經為配偶公務人員所得的倍數或更高, 若這樣的兩人離婚, 婚後共有財產對半分, 但是公務人員這方因年金較高還得按婚姻年資給對方年金, 這樣合理嗎? 而若勞保這方若於離婚後再婚, 而公務人員的這方未再婚, 公務人員還要分年金給對方? 這算什麼道理? 若對方外遇或家暴, 公務人員這方離婚後年金也還得養對方?然後, 不是說年金改革應有最低保障給付? 既然都是最低保障給付了, 還要分給也有最低保障給付的前另一半? 這樣還算最低保障?~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