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g. wrote:
老公工作內容為水電...(恕刪)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提出。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原則上
台灣沒有任何一家公司完全符合勞基法
再者5人以下公司可不加保勞保
在問人之前請先自行參閱法規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很明顯就是針對...(恕刪)


謝謝回覆,希望是雙方都得到合理的對待
01潛水員 wrote:
看一下,你老公在南部...(恕刪)


謝謝回覆,瞭解了,也會告知老公可參考

rong. wrote:
謝謝回覆,瞭解了,...(恕刪)



加班30分鐘為一個單位

是不是做29分鐘就沒錢

遲到一分扣10元

多做29分鐘30秒,卻沒錢拿

這不是很離譜嗎?

勞工權益是靠自己爭取來的

加油!!!

rong. wrote:
老公工作內容為水電...(恕刪)


本薪偏低,應該35k
rong. wrote:
老公工作內容為水電...(恕刪)


僅就我本人被勞檢單位刁過的經驗回覆您

第1跟第3都違反勞基法
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扣員工錢,只扣1塊也不行
我就曾經因為員工下班跑超快,電器(電風扇)未關運轉一整晚,而且講完隔天再累犯
意思意思扣他50元警惕 (早有預先公告全廠周知)
就被勞檢找麻煩了

我反問勞檢:
電費損失事小,萬一運轉過度造成電線走火燒掉整個廠房我找誰賠?
回答:你可以告他民事損失,但需有具體事證
我:...........

我又問:那我能有什麼辦法懲罰?
回答:這你要自己想,反正不能扣錢,其他都可以
我:伏地挺身100下可以?
回答:可以,但若造成身體受傷,他可以告你
我:.........
他又補充:或是你可以直接炒他魷魚

第8點
也違反勞基法
現在規定每7天要有1例1休
白話一點就是每週有2天休假,等於月休8天

現在水電老闆規定月休4天,即表示每週的休假日有1天都是被挪來上班
那得視為加班,要給加班費

當然,水電老闆可以主張,月薪3萬2即是已經算入每月少休4天的加班費了
如此一來,你老公實際的基本薪水大概就是23k而已,比便利商店員工還不如。

對了,再告訴你一個重要情報
如果水電老闆跟你們談妥的是月薪制
那代表休假日8天都是有薪水的
也就是說你老公一個月可以請事假22天 (一整個月都沒去上班)
仍然可以領到8天薪水,老闆不給就是違法

這段話有疑問可以親自打去勞工局確認
我們現在的勞基法就是這麼可笑

---------------------------------------------------------------------------

如果是頂尖人才不怕找沒有工作,自然可以主張上述這些有的沒的規定
如果只是為了糊口,建議還是不要什麼都計較到位吧
勞基法現在改成這樣,長久下來對基層勞動人口的福利是好還是不好,都還未必有個定論
joncehome1@gmail.com wrote:



勞動基準法
第...(恕刪)


謝謝樓主回覆複製了很多相關條例,
我在文章處也有提及我不太懂勞基法等相關專業知識,也無意戰口舌!因不了解才會提問,對於願意回覆給予解答的各位我也很感謝。







「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就應該幫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仍然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幫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將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又已辦理登記並僱用員工1人以上的單位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所以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如果不願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該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這邊經提醒也去查證資料,五人以下雇主可自願替員工加保,亦或是需投保就業保險。 供也需要知情的朋友參考。

再強調一下,
我不太瞭解,所以才提問
並非希望戰口舌或戰是非.....
所以大家無需太過敏感...... 謝謝感恩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




加班30分鐘...(恕刪)


謝謝樓主,我會再多參考資料,大家都是出來工作,不管是老闆或員工都希望有合理對待,也祝福工作順心,感恩
egoempathysales wrote:



本薪偏低,應該...(恕刪)


謝謝回覆
其實我也不確定是不是偏低,
我們在南部,
因聽說南北部水電薪資落差蠻大的
will86828 wrote:


僅就我本人被勞檢...(恕刪)


謝謝樓主的回覆,很清楚也中肯,
我知道勞基法對雇主、勞工可能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大家也都辛苦了。但很希望可以盡量取得中間的平衡

我會好好參考意見,轉告老公再看如何處理較適當,謝謝你的回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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