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加油 !
網紅總統英文說: 現在是20年來經濟最好的時刻
台灣職場普遍不友善,
如無絕對或較好職場優勢,
建議選擇體系較大的為入職考量,
通常福利入職保障都有一定.
祝福 順遂
Dr.Corgi wrote:
有時候,不是工作能...(恕刪)


同意,很多時候,不對的人,真的就該請他離開團隊,只要查覺不對

,就要立刻處理,不然會影響整個團隊。


不過您真好,您是老闆,可以立即做出決定!

飼料貴松松 wrote:
所以我也感謝他的瞎...(恕刪)


換個角度來想
過年前就可以再拿1個月的資遣費當作年終了
工作2週可拿1個月的資遣

勞基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如果不給... 那就要他再多準備個30萬吧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
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何瞎之有?

老闆員工是平等的

員工可以隨時跟老闆說:老子不爽、不幹了,不用任何理由

老闆為何就不能用同樣理由辭退員工?(只是講法要比較迂迴)

只要按勞基法該給的都沒少就好
henry0319 wrote:
換個角度來想過年前...(恕刪)


資遣,樓主月薪*1/12,不是給一個月薪水,其實也不多

另外五人以下不用勞保

其實該慶幸,早點走不要浪費時間

記得資遣費一個月 和 預告工資 還有「非自願離職証明書」可以領失業津貼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是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需在30天前預告,且一樣要發給薪資。

不給怎辦 上勞工局申訴勞資糾紛 和 勞檢科提勞動檢查

預祝這個老闆可以奉公守法 不被查到
mictzen6116 wrote:
記得資遣費一個月 ...(恕刪)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14天年資

自己算吧

但非自願一定要拿

之前工作的薪水平均一下還是不錯的

準備公職應該夠了

北方威尼斯 wrote:
以樓主回應的素質,大概理解被辭退的原因了...(恕刪)


真的..
只不過是一份工作而已..
真的不需要搞這麼臭
真有本事還怕沒工作嗎?
人情留一線啊
henry0319 wrote:
換個角度來想過年前...(恕刪)


新制只有半個月啦 ~

上面一堆人算錯 新制勞退資遣費一年才只有半個月 舊制才是一個月。現在新員工應該沒人是舊制了

再除12 根本只能來買幾個便當....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新制年資之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做個好幾年要死要活 資遣費也才一點點 政府圖利老闆很久了,還限制最多領六個月....根本就是鼓勵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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