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1年特休其實有10天。

特休假是帶薪假,曾經有機關學校找約用結果約滿離職時特休假都沒休,卻要凹而講成是勞工自己放棄休假不換算成工資爆出糾紛。
seatree wrote: 特休假是帶薪假,曾經有機關學校找約用結果約滿離職時特休假都沒休,卻要凹而講成是勞工自己放棄休假不換算成工資爆出糾紛。 

 請看Line截圖,今天早上公司主管跟我爭辯。他說當初應徵的時候公司並沒有說要給我特休假,我回答說勞基法已經有規定特休假,跟應徵的時候有沒有講是沒有關係的。


我在社會打滾40多年,資方會出什麽花招我都一清二楚。

typetin
[拇指向上]+5
規定是規定
法規一年給你10天特休
老闆要不要給你休?
台商老闆是沒有再管勞基法的
加班不給錢就是非常普遍了
特休就算給你休,他要扣你薪資你有甚麼辦法?
typetin
你是說在海外的台商嗎?當然勞基法是管不到的。但在台灣就要遵照辦理。
ccy4343 wrote:
你的腦筋有問題才弄錯,記者並沒有亂寫;那是勞動部的規定。不信的話,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有哪一條條文寫工作滿一年,特休假有10天?

勞基法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法律條文沒問題!

勞動部的解釋也沒問題!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記者的解釋用詞『工作滿1年其實有10天』這句話才有問題。

滿半年就可以休三天,不用等到一年,就可以把三天休完。
滿一年給七天,這已經是另一個區間了。
兩個【區間】的一起算,這是哪門的邏輯。

只要對於違法的雇主跟他說,不同區間的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或者勞動部可以寫成『滿半年的3天及滿1年的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本生物已配置全天候戰鬥系統~ 手機不通、Skype 離線時,請託夢,或留言!
ccy4343 wrote:
我在社會打滾40多年,資方會出什麽花招我都一清二楚。


那麼厲害還會被騙?還會被記者誤導?

算了,今天心情好,看不看隨你。

『工作滿1年特休其實有10天』和『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意思完全不同,這並不是在咬文爵字,而是權益不同。

滿半年的三天,你的權益自工作滿半年的隔天起,就有三天假,雇主必須告知,且除非有約定,否則【年度】未休完就要折算現金。

滿一年的7天,這是另一個階段,雇主必須告知,【年度】未休完也可以折算現金。

這是兩條,不是一條。你除了要求補發應給付的現金,你也可以要求法定年利率 5% 的利息,兩條的生效時間不一樣,產生的利息當然也會不一樣。

分別給予的意思懂嗎?
每一階段的假,都是分別計算的。

勞動部的重點在於分別給予,而不是滿一年有幾天。
本生物已配置全天候戰鬥系統~ 手機不通、Skype 離線時,請託夢,或留言!
typetin
條理清楚+5[拇指向上]
Ricado wrote: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我還以為是每年加一天,一直到 30 天為止。

不過,那也不重要。現在請特休,只是單純讓休假時數 "不要掛零" 而已,所以我都是找每周五下午,如果沒什麼特別急的事,就請個 1~4H,多少消化一些。不然就是所有補班日,通通用特休放。
有興趣在「我們家」參與留言討論的朋友,歡迎私訊索取註冊邀請碼
typetin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聰明的勞工。
Ricado wrote: 『工作滿1年特休其實有10天』和『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意思完全不同,這並不是在咬文爵字,而是權益不同。 
 我前面一開始發的連結網頁,那是記者如實報導,我寧願相信記者不會亂寫。


一切以勞動部說了算,有疑問的人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當有人問你已經做滿一年有幾天的特休假呢?可以有兩種回答,第一種講法就直接講總共10天。第二種講法就分開計算,也就是分別給予。前半年有3天,另外的滿一年有7天;這種分別給予的講法都是從到職日起算。滿半年有3天,可是很容易讓人家誤會,會誤以為之後另外開始起算,一年後才有7天;也就是到職日起算一年半才有7天。所以第一種的講法比較不會有誤會。


Ricado wrote:
有哪一條條文寫工作滿一年,特休假有10天? 
以勞動部說的算,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發問。
Ricado wrote:
那麼厲害還會被騙?還...(恕刪)


R兄不要誤會,你對勞工法的理解完全對。樓主引用的話其實有個文字陷阱。

三月一日就職到第二年四月一日離職,他己經做了十三個月。

六個月到一年有三天,一年到兩年有七天。在第十三個月的時候,在法律上確實是總共可以有十天。

根據勞工法是做滿兩年總共有十天特休。
typetin
[拇指向上]+5
我早上也是跟主管說,主管打去桃園的勞動局,得到的答案是就是七天。
不知道是主管騙我,還是桃園勞動局自己也搞不清楚。
還跟我說,勞動局的人很願意到公司來解釋給我聽......(好好說話很難嗎??)
最後我有發現是"週年制"跟"歷年制的"問題,

週年制是從「到職日」開始計算,滿半年給3天,滿一年再給7天,合計就是10天
如111/7/15到職,112/1/15後有3天,要在112/7/14之前用完。
112/7/15滿一年後,獲得7天,使用時間是112/7/15~113/7/14

歷年制是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
如111/7/15到職,到111/12/31,當年度沒有給特休
隔年(112年)給6.2天,計算公式 = 3 + (7 - (6 + 14/31 )/12 * 7)
不足(3.8天)的部分已自動遞延到下一個年度(113年)。
但歷年制只是適用於【在職人員】,
若離職則回復到用週年制方式計算

https://www.518.com.tw/article/1396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