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e9999 wrote:
【會議名稱】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法律問題座談會
【會議次別】
00
【座談機關代碼】
311903500F
【主管廳函號】
87年度法檢 (二)字第 3958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0240101)
【座談會全文】
法律問題:問題三: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
甲說:網際網路係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在網際網路上傳送之電子郵件,係透渦眾多相連之網站轉送,在每一轉信之網站上,均存有電子郵件之資料,各網站之管理人員亦得以知悉信件內容,此與郵差不得任意開拆信件者不同,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乙說: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A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至B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署研討意見: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法務部公報 第 214 期 141 頁
法務通訊 第 1880 期 3 版
上網找找資料很簡單...
但是有沒有仔細看完就是個問題了
該文中說的為 乙所說A所寄出之電子郵件寄至B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
但也要證明的出A所寄之電子郵沒寄給非相關之當事人
如果他是寄整個部門 或是 包含其餘部門的部分
其公然污辱仍舊是成立的
這點請問我的法學理解有問題嗎?
還是今天我跟某人吵架 我不貼在公司該部門的公佈欄
我用寄信的 寄給該部門的所有人
就不構成公然污辱?
這點是有問題的喔...
我真的覺得做做功課很重要...
但是不表示貼個文章出來 內容沒理解很全面時
就可以說電子郵件的公然污辱不成立
法學是一種見解跟討論的方式 在庭上的判決來談 靠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真的告下去 成不成立 還是未可知的...
另外 樓主被罵是不是男人這點...
我倒是在想...
麻煩樓主改文
前面就在罵全體七年級是怎樣?
七年級得罪你了?
就算你後面回文有道歉 但並不被成立為道歉要件喔
cage9999 wrote:
PM給我是嗆聲?
還是踢館?
我很忙的
沒事不要PM騷擾
打個勾而已
沒踢館也沒嗆聲
是否太會影射?
還是過度聯想?
你很忙 那誰不忙?
這點不用強調 我不相信沒人有不忙的時候
我本人就只針對你那封貼法條要人看清楚
做我個人的理解跟論述
在你認為那就叫踢館?
那我反問 那你發表你的言論時
是不是也踢別人的館?
還是要算是你在對人嗆聲?
以上這是禮貌問題
不高興被這樣反問回來
那請把文章內容好好看清楚
看的不夠仔細 並且可以被解釋的情況
解釋跟敘說論點 反而被說踢館
說實話 我反而會在想...
這樣您的禮貌上 也不是很好 是吧?
cage9999 wrote:
肥皂劇都落幕了
還有人自以為法學知識淵博出來吐槽
還PM咧
好似怕人家沒看到他知識淵博
對對對
你最厲害
EMAIL給全部門給全同仁都是你說的
蓋到20樓從沒人這樣說
小弟的假設是那女生寄給討論話題(專案)的相關人或CC給相關人
這是通常的狀況
你要舉反常狀況
你高興就好
最好是專案用mail討論到一半打算罵幹時,
刻意把罵幹的mail專程cc給不相關的人啦。
當然公司裡這種白目員工一定存在
但你舉這種白目當例子會不會太過好笑?
自己立個假設狀況「寄給部門所有人、寄給不相關的人」就說這樣不見得不算是公然侮辱
法學知識淵博的不是您嗎?
我吐嘈的部分 前面就有人吐過了
單就你不接受罷了
我一點也不厲害 我只是提出我的見解
但閣下不想溝通 我也無所謂
而樓主也說了 那女的有寄給其他人
並沒有說是不是"相關人等"
而你用的文章是"相關人等" 那定義就差距很大了
何來反常舉例?
閣下我沒記錯是六年級吧?
我是否該高興 我身旁的六年級是可以溝通討論的?
一個論點不同意就反諷 "對對對 你最厲害"
那我反而會想...
這樣閣下出職場那麼多年
連最基本的討論溝通都沒有
是因為身為"主管?"
認為下屬都該聽話 然後不聽話的就是錯嗎?
這樣反而讓我覺得有點欠缺應有的討論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