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onychen wrote:
我們呢???
...(恕刪)
就像你講的
真爆笑
大家只會罵公務員
卻連自己勞工基本的權益不去爭取(這些事務所的人員與其去搞小團體弄掉別人~還不如先擔心自己以後吧.非老闆的你有可能當查帳員或記帳業者當30年嗎)
老闆之所以為老闆~員工之所以為員工
要怪誰
勞方自己都不團結了
同事之間還想搞掉自己同事
什麼鬼東西
allen6913 wrote:
關於12條的部份
我有說那是解雇
解雇的白話就是您說的捲舖蓋 沒錯呀(法條的部份可能我引用到比較舊的資料)
但是我引用12條的重點是要說 勞工雖然比較弱勢 但是還是不能惡搞資方
否則還是會被引用12條條款解雇的!!
我上個文是要回上面有一位板大他主張
就算不是孕婦也不能資遣別人...
對雇主來講 一個不適任的人 難道要繼續花錢讓他繼續做到退休嗎?
(愛摸魚 遇到事情就推 或者根本無法完成分內的工作之類的)
以資方的立場來說,當然是不可能讓這種人留公司
假如公司有20%~30%是這樣的人 那公司不就倒定了(認真做事情的不就變傻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