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資遣她,剛好她懷孕了....


ttonychen wrote:
我們呢???

...(恕刪)


就像你講的

真爆笑

大家只會罵公務員

卻連自己勞工基本的權益不去爭取(這些事務所的人員與其去搞小團體弄掉別人~還不如先擔心自己以後吧.非老闆的你有可能當查帳員或記帳業者當30年嗎)

老闆之所以為老闆~員工之所以為員工

要怪誰

勞方自己都不團結了

同事之間還想搞掉自己同事

什麼鬼東西

Ricky國道 wrote:
--...(恕刪)

tag...
Ricky大提供了很多好觀念值得參考...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我非資方 既然是討論提出一些正反的意見而已
貼出出處只是要告訴大家 這是網路找到的 而且搜索前三頁就能看到的資料
回答的人是 應該是頗有參考價值

zaitkirk86 wrote:
職場上有太多這種案例,自己不敢整人就會放風聲出去,看那個人敢自告奮勇地去惡整別人,但,往往都會出事,出事後卻也只有出風頭的那個人倒楣。

還有一些人愛整人,幾年後這些鳥事也全發生在她身上。


一連看了17樓,看到您這段,我為什麼突然覺得這和最近某個很熱門,關鍵字25萬的事件有點像?

xieb wrote:
一連看了17樓,看到您這段,我為什麼突然覺得這和最近某個很熱門,關鍵字25萬的事件有點像?



其實看久了臺灣勞工的心態


一句很現實的感受






當臺灣勞工爭取自己權益時候簡直就像白癡觀念一直鬼打牆

但反過來要欺負同樣是勞工身分的對方時簡直比愛因斯坦天才還要天才





擴大來看這東西,其實整個台灣社會都是這種風氣


我雖然自己也是勞工的一分子,但說真的我覺得台灣勞工很  


xieb wrote:
一連看了17樓,看到...(恕刪)


喔 卡樓了

iisguagua wrote:
tag...
Ricky大提供了很多好觀念值得參考...



這些觀念都是自己親自碰到過後才了解的



因資方的惡劣手段逼迫使我們無形中進化了
有錯就記警告,記過。明訂標準,每個人都一樣。
懷孕的最大,也最會擺爛。別和我戰,我看過七、八個都這樣。不擺爛的非常少數。

十個月一過,就請他走路。老闆識人不明,你也不用幫他省錢。反而你要小心老闆會把他的工作加在大家的身上,因為人少一個,但工作不會少。

另外很多人說台灣是鬼島,女生都不敢懷孕,生育率很低。但反過來想,現在有多少女生懷孕還那麼競競業業?

Ricky國道 wrote:
這些觀念都是自己親自碰到過後才了解的...(恕刪)

嗯嗯, 實戰經驗的分享才是最寶貴的...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allen6913 wrote:
關於12條的部份
我有說那是解雇
解雇的白話就是您說的捲舖蓋 沒錯呀(法條的部份可能我引用到比較舊的資料)
但是我引用12條的重點是要說 勞工雖然比較弱勢 但是還是不能惡搞資方
否則還是會被引用12條條款解雇的!!
我上個文是要回上面有一位板大他主張
就算不是孕婦也不能資遣別人...
對雇主來講 一個不適任的人 難道要繼續花錢讓他繼續做到退休嗎?
(愛摸魚 遇到事情就推 或者根本無法完成分內的工作之類的)
以資方的立場來說,當然是不可能讓這種人留公司
假如公司有20%~30%是這樣的人 那公司不就倒定了(認真做事情的不就變傻瓜了?)

你還真的是半桶水響叮噹。我看你根本沒跑過法院吧

這12條可以解僱員工沒錯。
問題是你要怎麼說服法官,員工真的有觸犯這些條款?

答案是:

很難,非常難,無敵霹靂難。


「有錯就記警告,記過。明訂標準,每個人都一樣。」
我跟你講,法官不會信,不要浪費時間。

有沒有看過員工上班時候睡著,主管直接拿攝影機來錄影。錄影帶拿給法官看,結果法官一樣不鳥。
「你們有時間錄影,那不如直接叫醒他,這樣不就好了。」


我第3頁就有解釋過了,員工只要不做蠢事,想要合法開除,根本不可能。

什麼叫做蠢事?
在公司打架,在公司吸毒,這種才叫蠢事。

只是因為台灣勞工智商太低,不願意上法院。讓資方賺到。


結果時間一久,資方就開始有一些錯覺。以為法律是資方訂的,上法院對資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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