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yu1003 wrote:
以這一條而言,「中國公民」自然包括香港本地人,因為香港屬於中國,香港人也是中國人,那問題就出在香港本地人以外的中國人的小孩能不能適用這條需不需要受到限制。這是開放的問題,而且會隨時代變動發展而有不同答案,就是要靠憲法解釋去賦予這個條文能有適應時代的生命力,如果終審法院的判決是這個中國公民,必須雙親其中之一具有香港本地居留權,這完全是可以符合憲法解釋的慣用方法論。
這也是我為什麼把這件事情歸咎於是香港人自己的問題,法官可不是中共指派的,這個法官是道道地地香港體系訓練出來的專業人士,他做出的判決香港人承擔一點問題也沒有。甚至當時判決前中央已經暗示了,這問題上基本法怎麼解釋,香港人可以自己作主,中央不會干涉。...(恕刪)
我記得就是因為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加上這個額外要求,所以才被告上法庭的。說真的我猜中國對香港CFA在這個案子上的判決也未必滿意,只不過港人治港,不能太過干預。
從法律來看,基本法24條文字清楚,法官是很難為做其他解釋而自圓其說的。我們家就是24條的受益者,所以對此判決持肯定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