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G-PLUS wrote:
勞基法只是沒有規定...(恕刪)
是規定不能以試用期的名義不給付勞健保或不支付薪水,並無限制企業則人標準

去爬爬以前新聞應該會發現有雇主會假借試用期的名義,不給勞工保勞健保的,或義壓低薪資
然後滿三個月後再說還要繼續再觀察三個月,然後坐滿六個月就說不適用請對方走人的
等於做了六個月的廉價勞工還沒保勞健保,然後也不用付資遣費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懷孕婦女真的很辛苦,但是一切要以孩子為重,加油!!
既然認為歧視
又怎會先錄用你??
這點根本不合邏輯啊
現在老闆看到孕婦都退避三舍了...

Amarokalltrack wrote:
前陣子公司來了一個剛生產完滿月的會計 ,這位會計每天白天需要擠奶3次
每次花費十五至二十分鐘不等 ,這讓上級感到不解於是在公司會議上向公
司唯一有生孩子的員工洽詢 ,根據該員工表示他擠奶一次至多5分鐘一天
最多兩次.

因此上級認為這位會計是假借擠奶之名實為摸魚進行口頭警告 ,並要求
她在有監視器的房間內擠奶 ,而該會計在一周內公司已不適任為由資遣

請問這是否有違法...(恕刪)


當然有,請聯絡當地勞工局協助處理

同時間連絡蘋果日報追蹤採訪勞工局的處理方式

人生海海啊 wrote:
法律上沒有「試用期」...如果能力不適任所以要解僱,公司必須要對妳有輔導、再訓練等課程
必須有這方面的課程紀錄,才能合法資遣妳...(恕刪)


我一直覺得學校應該付學費給學生,讓學生好好學習。怎麼可以更弱勢的學生要付學費,勞工卻是領薪水受訓練呢?政府應該修法讓學校付學費給學生才對。

慣學校不倒,學生不會好!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
所以這樣是資遣
應該要的到資遣費

bikeneo wrote:
你的說法我真的蠻存...(恕刪)

面試沒有義務要告知雇主自己是否已經懷孕
是否已經懷孕基本上與工作的能力是沒有關係的



acbc wrote:
面試沒有義務要告知...是否已經懷孕基本上與工作的能力是沒有關係的(恕刪)


既沒關係,為什麼不講?講白了就是因為講了會有負面效果,才避而不談的不是嗎?為什麼要讓孕婦勞工陷於這種無法心安理得的處境?

開公司不是開善堂。政府應該把照顧孕婦勞工的責任擔起來,不要賴給企業,相對的可以多課點營業稅營所稅。企業最怕的不是高經營成本,而是不確定風險。

llyujen wrote:
.政府應該把照顧孕婦勞工的責任擔起來,不要賴給企業.(恕刪)



我(政府)要照顧孕婦,所以你(企業)不能資遣孕婦。
這句話衡量起來的確怪怪的。
可是不這麼做,就會有大量的孕婦被資遣。
建議修法規定女性一律不用工作,就沒這問題。

老闆發現老板娘懷孕,怎麼辦?
老板娘發現跟老闆很近的未婚女祕書懷孕了,怎麼辦?
兩難

媽媽你好,
我遇到和你類似的情況,目前行政訴訟,和勞資申訴,不知道你是否也有做這些處置,我只能說台灣的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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