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US wrote:勞基法只是沒有規定...(恕刪) 是規定不能以試用期的名義不給付勞健保或不支付薪水,並無限制企業則人標準去爬爬以前新聞應該會發現有雇主會假借試用期的名義,不給勞工保勞健保的,或義壓低薪資然後滿三個月後再說還要繼續再觀察三個月,然後坐滿六個月就說不適用請對方走人的等於做了六個月的廉價勞工還沒保勞健保,然後也不用付資遣費
Amarokalltrack wrote:前陣子公司來了一個剛生產完滿月的會計 ,這位會計每天白天需要擠奶3次每次花費十五至二十分鐘不等 ,這讓上級感到不解於是在公司會議上向公司唯一有生孩子的員工洽詢 ,根據該員工表示他擠奶一次至多5分鐘一天最多兩次.因此上級認為這位會計是假借擠奶之名實為摸魚進行口頭警告 ,並要求她在有監視器的房間內擠奶 ,而該會計在一周內公司已不適任為由資遣請問這是否有違法...(恕刪) 當然有,請聯絡當地勞工局協助處理同時間連絡蘋果日報追蹤採訪勞工局的處理方式
人生海海啊 wrote:法律上沒有「試用期」...如果能力不適任所以要解僱,公司必須要對妳有輔導、再訓練等課程必須有這方面的課程紀錄,才能合法資遣妳...(恕刪) 我一直覺得學校應該付學費給學生,讓學生好好學習。怎麼可以更弱勢的學生要付學費,勞工卻是領薪水受訓練呢?政府應該修法讓學校付學費給學生才對。慣學校不倒,學生不會好!
acbc wrote:面試沒有義務要告知...是否已經懷孕基本上與工作的能力是沒有關係的(恕刪) 既沒關係,為什麼不講?講白了就是因為講了會有負面效果,才避而不談的不是嗎?為什麼要讓孕婦勞工陷於這種無法心安理得的處境?開公司不是開善堂。政府應該把照顧孕婦勞工的責任擔起來,不要賴給企業,相對的可以多課點營業稅營所稅。企業最怕的不是高經營成本,而是不確定風險。
llyujen wrote:.政府應該把照顧孕婦勞工的責任擔起來,不要賴給企業.(恕刪) 我(政府)要照顧孕婦,所以你(企業)不能資遣孕婦。這句話衡量起來的確怪怪的。可是不這麼做,就會有大量的孕婦被資遣。建議修法規定女性一律不用工作,就沒這問題。老闆發現老板娘懷孕,怎麼辦?老板娘發現跟老闆很近的未婚女祕書懷孕了,怎麼辦?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