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被一例一休搞死了,誰賠我的損失。

這不是一例一休的問題
而是妳那位同事的問題
人不知足蛇吞象,搞得兩敗具傷
我相信他現在應該也很後悔
相對的
我覺得你的老闆真是一個有情有義的好老闆

話說我昨天中午在一家麵店吃飯
老闆也是在跟我聊一例一休
說什麼 三輸啊!
爛政策啊!什麼的。
他發表了一大篇他對一例一休的看法
我眼光只注意看著他牆壁上的售價,他的東西漲了20%(50元變60元)
我心裡不禁感嘆!

老闆,你有請員工嗎?一例一休跟本與你不相關啊!
還是你主動幫自己用一例的方式算假日賣麵的薪水,
所以要漲價???
你是週一不營業的耶!你當我白痴嗎

你同事蠢在 一例一休不是強迫在周末 因此勞g法不違法
大概是想說 活動都在周末他不凹老闆討加班費他不爽

結論 既然老闆敢幫妳們包東包西 代表利潤也不會差到哪去
大概就把你們這群老的幹掉 在去請一批新的免洗工用

老闆跟你們某幾個老的比較熟???? 熟的會這樣幹我是不太信
而且你們那種負責搞活動的 替代率本來就很高了....
關於一例一休的規定,貴司應該還是能正常營運的。
首先例假跟休假日可由公司與員工協調訂立,
所以周一到周四其中一天當例假一天當休假是可以的。
其次不能連續上七天班,我覺得對貴司來說也不是問題,
然後一個月不能加班超過46小時。 大致上就這些規定吧。

我覺得比較麻煩的是加班很多的企業會不容易調班跟調人,
這也是新聞說企業成本大增的原因,不過數字應該不太可信,
至少以記者的素質來說,很難想像他們會實際查證,
以資方來說,當然一切會以最糟的狀況來評估。
不過以政府來說,強硬的規定加班不能超過46hr/month,
另外明訂加班費的加給比例,我覺得很適當,
問題出在配套措施沒做好,勞資雙方大多數搞不懂遊戲規則,
沒有足夠的宣導時間又倉促的趕鴨子上架,
只能說不會當官。

米亞雅 wrote:
我們公司是專們辦活...(恕刪)
.
不唬爛會死嗎?
頂新不倒  世界不會好
簡單的說 老闆不爽
當那三位在長篇大論時
是不是其它人也想著趁這個機會還可以多加一點加班費
我不相信15個人沒人知道例假跟休假不一定要假日
然後沒人幫老闆說話只是電電
人心不足蛇吞象...

如果一例一休非得假日,那以後假日大家也不用出去玩了
因為服務業假日上班公司就要多付加班費
休息日上班還違法
那搞什麼,乾脆不要做好了


beviswu wrote:
勞工一天最多上班12...(恕刪)


或許真的如你講的,其實我也不懂公司為何要改掉2休2,但是至少公司有另外多給假以及半個月薪水當做補償,然後大家有這個默契都接受,加上以前規定沒那麼硬什麼事都好辦,現在可好了,法條弄死之後公司覺得既然要按照法律走的話,憑什麼公司還要額外多給補償,結果就是變成現在這樣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我之前有問過我家廠長說如果員工大家私下都同意2休2,照原來班表上法不管一例一休難道不行嗎?廠長講了一句我認為這就是樓主老闆寧願收起來不賺也不想只資遣那3個員工後繼續做的原因,他說現在員工都同意2休2,誰知道那天會不會做的不爽後反悔去告公司違反勞基法
多哀無用~~反正都立法通過了~~~
生命會自己找到出路~~~~
企業也是~~~

接下來繼續掏空台電的法案要通過了~~~
然後綠能~~電價肯定要漲~~
聽說水費也要漲了~~~~

帥啊~~~老皮!!





aoc902001 wrote:
我眼光只注意看著他牆壁上的售價,他的東西漲了20%(50元變60元)....

所以要漲價???
你是週一不營業的耶!你當我白痴嗎...(恕刪)


都漲價了你還去吃, 那你真的就是.......
budinx wrote:
如果跟之前沒兩樣的話,那請問為什麼一例一休會造成全台企業營運成本每年大增幾百億?


當初一例一休加砍了7天假 不是說為他們省了600億呢?
還要政府趕快通過 不然台灣會垮無法拼經濟
現在實施真的實施下去 再來每天哭說損失了幾百億
標準的自己打腫自己的臉!
記者寫什麼就信什麼? 真好帶風向!
abcpanadol wrote:
那麼這週休星期一、三...(恕刪)


除非符合30條文並經過協商,不然還真的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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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新聞,來解套了。搞死人的政策


2017年01月12日17:03

一例一休上路至今,企業、勞工都有不少抱怨,關鍵在於勞動部去年10月實施的函釋,取消一般情況例假可挪移的規定,讓勞工有需求時無法挪移例假。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函,指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周期任意挪移,只要符合「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休息日勞工沒有加班」就不違法,解釋目前已經生效。

勞動部官員說,有不少企業以為例假固定後就無法調動,以為兩例假必須間隔6天規定等,造成各種排班上困擾,透過高雄市勞工局詢問勞動部這種排法是否可行。根據新函釋,原則上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以挪移的調動,但必須符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

換言之,勞資雙方排班時,只要在第7天讓勞工休假,且那天假是休息日或例假,之後再繼續上班就不違法。但若該第7天若排訂為休息日,僱主若又要讓勞工銷假加班,讓勞工實質上班達7天,會違反《勞基法》例假給假規定,可處2到100萬元。
勞動部指出,去年10月函釋要旨是要讓勞工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因此第7天用休息日或例假讓勞工休息,就不違法。(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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