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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第 八條 九條 十一條 部分
八、已屆繳納期限而未受清償之欠費,為逾期欠款債權,"應於繳納期限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並應每半年將欠費處理情形陳報主管機關。
九、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六)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十一、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 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註記列管。
我女朋友從開始完全沒繳過 是打算跟它比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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