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跟我現在的老闆有得拚我被他騙了快半年才知道要逃結果現在被他弄了一堆手段影響到自己之後好幾個月的經濟他還很名正言順,全部都是按照公司規定一份從頭到尾完全違法的公司規定你再不快點逃,等之後他搞你或是無預警要你走你就知道痛苦了不敢說所有的老闆都是這樣但是說到底,老闆都是自私的跟你說的話,叫做"話術"有我們員工對客人的話術,當然也有老闆對員工的話術不要被騙了!!
未滿三個月就可以走了留個你有跟老闆提過離職的證據(簡訊.E-mail什麼的把勞基法規章直接拿出來給他看離職後順便把該討的討一討 (加班費.工時八八八不要慣老闆時間到走人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