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規定是每周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每七天至少要休一天。
如果遇到排休制的公司,在勞基法未修法之前,某公司每天上班7小時,每周上班六天,單周42小時,雙周84小時,符合之前勞基法的規定;
現在為了符合新的勞基法,調整為每天工時6小時又20分,每周上班六天,如此一來,還是完全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但之前每年的國定假日是71天,現在只剩64天,這樣對勞工有沒有影響???
雖然每天工作時間減少了,但員工又能做什麼??少了7天的假影響比較大吧!?
很多公司的休假條件優於勞基法,這也是事實,沒什麼好爭論的。
我想勞團要爭取的,只是要保障那些可能會走這種漏洞的公司裏的勞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