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自己的討論就很多啊,像下面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3479340
裡面有很多人實務上的經驗,也有很多勞基法和性平法上的細節的說明,可以參考看看。
不過看起來很結論明顯:不要碰孕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結論:
哪家公司這麼蠢,敢資遣孕婦,主要關鍵問題有三:
1.公司是否有關廠或歇業情形?
2.資遣人員是否僅有你一人?
3.是否有績效不佳受輔導之紀錄?
如果為否,恭喜妳,可以把公司告到翻,順帶要點賠償。
有任何問題可以洽各地勞工局,這基本是送績效給他們,勞工局應該很樂意去勞檢一下的。
Pan.tc328 wrote:
1.公司,老闆,為了永續經營,最大利益著想
2.資遣不能因為你是孕婦還是xx而有不同,公司要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
3.沒有攻擊任何人,我沒有認識版上任何人,不需要攻擊
4.任何人看起我,我就尊重她.很多女生頭長頭頂..她們嫁人當然去找她的老公
被我帶到,就跟一般的同仁一樣,不會有加權.不會說是婦女還是孕婦就特別保護
有多能力,產生KPI..是男是女大家要公平
看看你自己說的,孕婦跟其他同事相同不能加權沒有關係,但能因為她是孕婦而要被資遣嗎? 公平嗎? 如果不能,那你前面回樓主的是什麼東西? 這不是歧視什麼是歧視?
Pan.tc328 wrote: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該多少遣繕費,就給多少
孕婦沒有很大~
妳要找你的負責人,妳孩子的爹想辦法
現在女權至上,有時候連尊重人都不會
反正就是錢拿一拿,回家生小孩,顧好小孩,再出來找
老闆,主管也很辛苦,他們不會去多背一個生產力不夠的
有誰會給錢或拿別人績效去照顧別人女友,養別人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