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2580 wrote:
我並沒有覺得他公司有欠我什麼
而且 我老婆就算沒了工作 以我的能力也能讓她衣食無憂
只是認為該公司是不是應該盡一些社會的義務
她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三年了 就因為懷孕而不續約
況且該公司還是台灣百大企業
做出這種歧視孕婦的行為 社會正義何在
她只是懷孕 不是騙子 不是無賴
只是很傷心要離開自己做這麼久的工作 就只是因為她懷孕 (恕刪)
她公司有明言說是因為懷孕而不讓她續約嗎??
若有...你就可以去告對方公司了
告他們歧視
沒有吧...所以這只是你在猜想
小心被對方公司反咬你
且...契約工本來就依合約去走了
合約都有寫明到何時了
你老婆簽名當下應該都會知道吧
另..你都說可以讓她衣食無憂了
你又何必po文自找麻煩
專心讓妳老婆養胎生小孩
總之...若你沒有百分之百確定對方公司是因為你老婆懷孕而不續用
最好別在公開地方如此說
天瞧得對方公司會不會好心放過你
主張:
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據此主張勞動契約實質性質屬不定期勞動契約,再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要求各項權益。
如真的要爭取權益,建議諮詢懂勞動法令的律師,會有比較詳盡的解析。
路不多.
1.跟公司要求遣散費,用懷孕這話題去要求.
2.說是知名企業,那就找媒體/上PPT,等話題燒起來,然後就會有幫手出來一起打知名企業. 如果燒得夠大,台灣各家媒體就會狂報,然後政府出面, 最後就死了(因回不了,但一定能拿到遣散費).
所以工作不要太投入,要多為自己想. 但大都數人當領頭羊(被犧牲的人),後繼的人不打槍. 時間過久了.自然就沒有逾時加班/超時加班/3人工作1人擔.
但日本人已給台灣人下標:
後藤新平提出了「治台三策」:第一,臺灣人貪財愛錢,可用利益誘惑」;其次,臺灣人貪生怕死,得用高壓手段威脅;第三,臺灣人非常愛面子,可用虛名攏絡。
後來這種說法衍生為評斷台灣人民性的知名論點,即:貪財、怕死、愛作官。
台灣人都不曾團結過,每當一團結就被上面3策給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