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限定大企業將淨利合理分配員工?

dennis10 wrote:
你好像搞錯了
企業賺得錢是屬於股東的
不是員工的
另外
最大的股東是老闆....
你員工想多要分紅
要先變成大股東 才有資格
不是公司賺的錢都屬於你的...


你這說法有問題...正確說法應是企業收入扣除成本、其他營運費用之後的盈餘,才是屬於股東的。

目前台灣企業普遍在員工薪資這塊佔營收比的平均不過4.7%...跟國外動不動10%~20%比起來極度偏低。

員工想要分配股利,那的確是要成為股東。

但員工如果想要"正當的勞動報償",立法的確可以解決問題,特別是台灣某些產業明明就不怎麼賺錢了,還要從員工薪資上摳錢下來當盈餘去分配給股東,根本畸形。

你知道為什麼先進國家很少24小時的店嗎?

因為光"用人"的成本就不划算了,正常老闆在評估一個事業能不能做的前提,是把多出來的成本或費用(比如員工的加班費)加到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裡面去,讓消費者買單。(喔~我似乎忘了...台灣老闆不給加班費濫用責任制的比率好像很高...)

而台灣剛好相反,還會說"加價之後就沒有競爭力,消費者就不會來"這種歪理...加價之後沒競爭力,就是告訴你想辦法在不延長勞工工時、不增加營運成本的情況之下去經營阿(換言之就是改變經營方式,比如取消24小時營業)...怎麼會用降低員工薪水和提高員工工時的方式來繼續做生意?

先進國家的老闆都白癡,不會像台灣老闆都很聰明,直接從員工薪資上摳薪資和勞動時間出來,對吧?
這種事情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例如小弟的公司做塑膠原料的工廠年營收180~220億員工420人
每年的生產量基本上大概約40萬噸附近
基本上還蠻常加班的
可是每到年度報表的時候一整年下來公司通常都固定虧2億到賺1億附近徘迴
還很有趣的是幾乎是每2~3年一定會有一年是賺錢的其他都虧損
如果以這樣的帳務公司.員工分地到錢嗎??
公司真的獲利有這麼差嗎??
如果公司營收兩百億附近盈餘卻不到三億這樣合理嗎?
所以你的論點很理想化可以針對很奉公守法的老闆
但是現在的老闆都有法律顧問財金顧問幫忙避稅找法律漏洞.大多數員工真的是分不到實際盈餘的
如果真的這樣立法可能需要很多配套法律跟執法人員的基本上政府不會這樣幹.他們的邏輯永遠停留在是老闆再提供就業提供薪水給勞工過活.所以要立這樣的法我覺得執政黨壓力很大

獨覺禪 wrote:
但是鴻海光股息就71億,也沒聽說技術員加薪多少,然後就全捐台大生醫抗癌...(恕刪)


你以為只有員工是人,股東不是人是吧?

公司賺錢只分員工,那拿錢出來的股東算什麼?

鴻海的71億那是郭台銘”個人的股利“,他愛怎麼用就怎麼用,關你什麼事?

獨覺禪 wrote:
沒有勞工付出,老闆也不可能賺那多錢吧
現在是要求合理的盈餘跟分紅比例
怎麼會...講成要分別人的財產 = =


盈餘是"股東"的,股東拿的,本來就是員工分剩的,先搞清楚這點。
你說的應該是公司法第235條之1吧

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正,立法用意係希望企業能將獲利與員工分享!

去年立法院修改該法條,將原本稅後>>填補虧損>>才分派給員工、股東的紅利,修改為員工酬勞>>稅後>>填補虧損的順序。
舉例而言,稅前盈餘1000萬,假設稅10%、原有分紅5%,則繳稅100萬、分紅則從稅後剩下的900萬中可獲得45萬來分配。

不過老闆的帳都有2本啦,不然怎麼讓你仇富。

前例說的

老闆將原有分紅比率,從5%修改為4.5%,表面上員工整體分紅總額不受影響,一樣可獲得45萬,但是要上繳的稅額計算基準也同時因此下降,稅前盈餘1000萬,扣除分紅4.5%的45萬後,稅基僅有955萬中的10%,比起原有100萬,足足少了4.5萬之譜,若將這1000萬的比例,放大到大公司獲利以億計算,則這短少的稅收金額則將更為驚人。

也就是政府可獲得的稅收減少了,員工的分紅卻沒增加,錢都進老闆/股東口袋了!

這是台灣某大型上市公司最近發生的案例,應該大部份公司都會這樣搞。

獨覺禪 wrote:
比如鴻海目前7000個員工,每人一個月本薪加5K好了
每月多支出3500W...(恕刪)


數學問題不糾正了
但樓主以為加在薪資條看到的本薪5K, 鴻海成本每人一個月就只要付這5K就好了嗎?

pkparty wrote:
台灣人享盡資本主義和民主制度的好處,現在看到有錢人的口袋又想實施共產主義

民粹萬歲,厲害厲害~
...(恕刪)


民粹萬歲


momodad wrote:
每次看到這種文章都很想叫他自己去做生意當老闆看看 保證想法完全不一樣


對啊! 自己拿錢, 再跟銀行借錢來做看看, 創業高風險人家擔, 你領低風險的固定薪資, 卻要人家高風險獲得的利?
直接當大老的乾女兒或乾兒子

直接派任政府轄下各基金會成立的公司,各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比較快

最近新聞說台糖的新董事長就月薪五十萬元,這類派任的也可參加董監事薪酬分配,領得更多…新董她就是吳大老的女兒

啥? 你只是投票給他們,跟他們沒有親戚血緣關系! 那只好代替他們想你說一聲謝謝啦!我們吃香喝辣,你們…

賺錢大企業本來就有分紅配股的獎勵制度,制度不健全的就不要待了

至於立法強迫盈餘分配給員工,嗯,台灣越來越有前景了!立法執行週休二日,每天準時工作八小時,時間到,準時下班,確實執行勞基法賦予勞工的福利,可能比較重要且實際吧!

獨覺禪 wrote:
原來今年5月已經立法了,感謝熱心網友討論,結案


哪一條呀??

philosophy2468 wrote:
哪一條呀??...(恕刪)


修的是公司法。26樓有說

《公司法》修正案條文規訂,公司章程應明訂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應以股票或現金方式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則應先彌補;至於酬勞的發放規定,則應由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半數以上同意後決議,條文除了適用上市櫃公司外,也準用於有限公司;不過公營事業則不適用相關規定,除非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於章程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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