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你好像搞錯了
企業賺得錢是屬於股東的
不是員工的
另外
最大的股東是老闆....
你員工想多要分紅
要先變成大股東 才有資格
不是公司賺的錢都屬於你的...
你這說法有問題...正確說法應是企業收入扣除成本、其他營運費用之後的盈餘,才是屬於股東的。
目前台灣企業普遍在員工薪資這塊佔營收比的平均不過4.7%...跟國外動不動10%~20%比起來極度偏低。
員工想要分配股利,那的確是要成為股東。
但員工如果想要"正當的勞動報償",立法的確可以解決問題,特別是台灣某些產業明明就不怎麼賺錢了,還要從員工薪資上摳錢下來當盈餘去分配給股東,根本畸形。
你知道為什麼先進國家很少24小時的店嗎?
因為光"用人"的成本就不划算了,正常老闆在評估一個事業能不能做的前提,是把多出來的成本或費用(比如員工的加班費)加到商品或服務的價格裡面去,讓消費者買單。(喔~我似乎忘了...台灣老闆不給加班費濫用責任制的比率好像很高...)
而台灣剛好相反,還會說"加價之後就沒有競爭力,消費者就不會來"這種歪理...加價之後沒競爭力,就是告訴你想辦法在不延長勞工工時、不增加營運成本的情況之下去經營阿(換言之就是改變經營方式,比如取消24小時營業)...怎麼會用降低員工薪水和提高員工工時的方式來繼續做生意?
先進國家的老闆都白癡,不會像台灣老闆都很聰明,直接從員工薪資上摳薪資和勞動時間出來,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