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解僱懷孕婦女,將構成懷孕歧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上次就是周邊的朋友遇上了!老闆娘本來也是很硬~ 連資遣費都不給,後來去問勞工局之後就乖乖來協調了!給妳參考
Loz0217 wrote:原本9初被告知此部...(恕刪) 文件先別簽,確定資遣以及非自願離職的話除了遣散費,還有半年的勞保給付這些對你的生活幫助不小千萬要爭取到Loz0217 wrote:當下一直強迫我簽非自願離職單...(恕刪) 這個一般都沒有在強迫的啦一般強迫的都是自願離職單,這種沒有遣散費非自願離職單是要付遣散費的,沒付勞工局就會主動調查另外上面提到雇主因某部門營收不佳而裁撤這跟樓主是孕婦沒多大關係基本上要樓主走人並不違反勞基法阿不涉及歧視問題樓主現在要做的是保障自己確實能拿到薪水及遣散費然後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半年的勞保失業給付再慢慢想其他辦法囉
ROSE0912 wrote:請查,懷孕,資遣,依據性別平等法,開罰,30萬。罰鍰 重點是.....真的會罰嗎?罰款夠重嗎?罰了就會怕嗎?就算不罰保住工作權,誰能保證日後回去不會被冷眼相待,若有績效獎金部分會不會每月墊底.......法令的立意原本是用來保障不犯法的人,以保護他們的權益不受損如今的台灣法令的立意,卻早已淪為想犯法的人只需要付出少量責任,便可安然脫身.......
yo_oy wrote:關鍵在9/15~9/23這中間請安胎假,公司肯定知道你懷孕了,那被資遣跟懷孕有沒有關係…?說沒有打死我也不信…找勞工局瞭解看看這樣是否有違法的情形吧! 樓主9/15請病假檢查才知道懷孕但之後9/22-23才請安胎假被資遣和懷孕有沒有關係我也不知道,但也不用硬要套公司理論上來看公司理由很充分我們也是勞工,不會幫資方欺負勞工,但倘若是勞工自己的問題,也沒理由幫助他
Loz0217 wrote:我說我想要申訴,馬上臉臭加酸言酸語告知我申訴無用,公司的名目都合法而且正當...(恕刪) 為什麼台灣勞工可憐?因為勞工自己搞自己啊! 從上版主文就寫道,人資自以為是資方隨意阻擋一切,哪天可能那個人資也會發生同是勞工無須惡言,可以安撫並給他相關申訴窗口,剩下就看他自己的福氣無須自以為是在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