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w28 wrote:所以大哥你是說我老...(恕刪) 翻一下勞基法很困難嗎? 還有前面那些主張有簽約就要吞下去的...不是有簽約老闆就無敵了好嗎? 契約上面還有法規命令束縛著它!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當然,如果是因為生計關係怕離職後找不到工作,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對比大陸深圳市規定的產假,台灣女性同胞還真可憐,生小孩假少還被扣錢。深圳產假規定:2016年9月29日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生育一胎:基本產假98天+廣東省獎勵假80天+深圳市晚育假15天=193天生育二胎:基本產假98天+廣東省獎勵假80天=178天另剖腹產的再加30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加15天。
如果政府覺得少子化是國安危機何不乾脆加稅 然後把徵得的稅補貼給孕婦,由全民來承擔?或許老闆感覺會好一點畢竟多生一個人大家都有好處 不是嗎?但人就是這樣虛偽由別人出錢,就不干己事,可以正義凜然說這是老闆社會責任等到真要加稅,又反過來說,媽的,爽是你在爽,我有叫你生嗎? 為何我要加稅幫你養小孩?這是發生在我周遭同事的例子...所以勞基法真的變成參考用了因為立意太高了..
先說好 不是幫資方講話說實在的 角色假如對換 換你是老板你會願意付兩個月的全薪產假給員工 然後再讓她請半年的育嬰假嗎?然後請完半年育嬰假後 回來就辦理離職!!我個人認為關於兩個月的全薪產假應該由繳納的勞保來負擔 怎會把這責任丟給公司負擔另外關於半年的育嬰假要讓員工請的無後顧之憂 也是應該由勞保來負擔公司這半年需請臨時人力的費用,不是嗎?如果是這樣的才會勞資雙贏啊 不然勞保是繳假的喔
1.因為錢是從老闆口袋裡拿出來...如果是大公司可能還好一點,老闆不是100%持有,且大公司會比較遵守這些法令,但如果是中小型的公司,老闆可能是100%持有,每分錢等於都是從老闆口袋掏出來的...2.先不討論法律的觀點,如果今天你是老闆,下面的員工去對你提告,縱使今天下面的員工告贏了,而法令也不准你開除她,但這員工雖然留在公司,但你以後還會想幫她升職或是調薪嗎?法令是法令,但職場中很多地方是法令管不到的....況且有些產業的圈子就那麼大,萬一事情傳開了....譬如今天你是另一家同業的老闆,今天一個人來面試,有些公司都會去同業或是前公司打聽一下,結果知道那個人前一份工作曾控告公司,你會錄取那個人嗎?我想有些人會說這樣是慣老闆,不合理就應該依法提告....講都很容易,要出口氣,要爭個公平,爭個道理也不難,但要好好思考一下,因為最後所產生的影響是你們要去承擔...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我人就在這....基本上這邊底薪還是比較低的.....平均來說還有這邊政府相對台灣是比較保護勞工權益的Charlie Liu wrote:對比大陸深圳市規定的...(恕刪) 那勞保的費用就要增加 你要嗎?就像我也認為失業津貼應該要從日後勞保退休領的錢來扣 為什麼是有上班的人繳的費用給失業的領fp wrote:先說好 不是幫資...(恕刪)
國民的福利 應該由國家來照顧國家不願意照顧 立法推給企業是目前勞資最大的爭議以後 勞工 和 老闆 的關係應該都簡化成 論件 或 論(時)日 計薪其他的福利甚麼 特休 病假 產假 生理假 產假颱風假 國定假日 費用應該由全民負擔而且請假當日的 薪水以基本工資計算你能領這份薪水 是因為你做這個工作請假了 就沒這份產值了由國家給個基本工資 合情合理要領更多的 請去投保商業險才不會造成 勞資對立很多受訓費用高的簽約的工作遇到 生2~3個小孩的各種假 加起來 快3年老闆才是受害者~~血本無歸法條規定 不可以問 懷孕計畫遇到這種事 誰是受害者目前法律對投入高額受訓費的單位真是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