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目視判斷是對的,站立/走動也的確沒問題,..........嗯,最好還是先想想不能工作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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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以下摘錄自網路.....................................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ct.asp?xItem=1452269&ctNode=18590&mp=117010
公傷假如何認定?雇主需負擔的薪資或醫療費用的範圍?
最後異動時間:2016-10-13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一)公傷假認定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是,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由專業的醫師判定。至實務上常有醫生依其病人之主述或需求開立宜休養數月之診斷證明書,雇主如對於該診斷證明有疑義時,可循設有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就個案之工作能力進行評估(網址為http://www.tmsc.tw。首頁→就醫指南→服務醫院地圖,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復健醫療大樓(地址: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地址: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或雇主可根據勞工保險局核給的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其日數據以認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參照)。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後(略)
1. 排氣管燙傷能燙到螺絲插入,除非是對方的車在動碰到您,否則一般人碰到會馬上跳開,頂多"碰趴"而已。
2. 您的傷口屬表面傷,清創住院1週其時傷口都差不多了,只是結痂還沒掉,頂多再休息2~3天很了不起了,不知為何可以拖那麼久。我腹部開刀住院7天休養3天就回去上班,只是儘量不搬重物而已(老闆也知道),因不是重症,安排開刀還刻意安排在過年前開,儘量不影響到公司;我朋友椎間盤突出開刀(傳統刀)兼修養約一個月,紮著護腰照常去上班,照樣騎車或開車去辦事,我見到很驚訝,問不是要休養3個月嗎?其實也是為把別人負擔減至最少。
3. 5人以下公司一個蘿蔔一個坑,太長的時間要別人分攤您的工作真的壓力很大,可以換個角度想想。
4. 老闆的意思也沒有要您非得走,只是把最壞打算告訴您,就看自己怎麼想。
5. 樓上很多大大條例敘述很清楚,看不懂可以洽詢勞工局。按照法規您的贏面很大,但回到公司您有辦法面對他人嗎?還是只要遣散費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