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角度想,有些採購,根本是肥缺!
Drango wrote:
既然你都有離職的打...(恕刪)
拜託 幹嘛跟年終過不去阿
你是嫌錢太多嗎?

忍一下過去接
至少年終不會太難看

真的不爽
等年終入袋再提離職就好了啊
現在人都那麼衝動喔....

viaggio wrote:
之前進公司簽的勞動...(恕刪)


無條件調動跟資遣還是無關阿..
不過按造這樣的話.我怎覺得就算樓主要與不要
還是會調動
未看先猜...
您是女士吧?
不論中外,在措辭方面,女性會出現比較多
「我」~~
「我+感覺」居多....
viaggio wrote:
上禮拜某天的下午被主...(恕刪)

如已確定遭解雇了
是我再繼續請假 反操作
再做也沒意義 不如就照自己的方式過日子
年輕就是本錢啦
別灰心 但把自己隨時準備好
機會來時 就是你的了
祝福你

chinack0211 wrote:
未看先猜...您是...(恕刪)


厲害
很簡單!
能力夠強你就找到更好的公司.更好的薪水.
能力超強你就開一間公司,超好的薪水,想幹麻就幹嘛.

能力不足找不到更好的工作.那你就乖乖聽話吧! 靠北公司有用嗎?
靠北~換間~靠北~換間~靠北~換間~靠北~換間...薪水十年後還是老樣子...

先把自己的能力訓練好.才有本錢靠北公司. 靠北完又可以換到更高薪的工作了.
以上的回答都在害你嗎

你應該去問問縣市政府免費的法律咨詢
任意調動職務,如果不配合應該是資遣吧
怎麼會是解雇呢
請問你犯什麼大錯公司要解雇你
與職位不相輔的工作
今天可以把你趕到這邊
明天是不是可以叫你去上大夜
後天直接把你調去大陸

勞工安全衛生法條我記得有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所以在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應有列明你進入公司後要從事的工作事項。

另依內政部(74)台內勞 字第328433號函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要將你調到另一個組別,如果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相當,且是你可以勝任的,
原則上不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絕大部分的條文是保障弱勢勞工的,但有時也要保留一些公司執行之彈性,如工作之調整。如果一家公司連因經營上所需要調動員工都不行,換作你是老闆,公司可能不久就會營運不下去了。
但公司若是惡意將你調到完全不同工作性質的工作,有要迫使你離職的話,那就違反了勞基法規定,是可以申訴的。

平心而論,公司有正常之運作,必須將對的人放在對的位置,這也表示公司還需求你這個人才,所以你可能也要為公司多想想,留下來為公司創造最大績效。

你可以跟公司翻臉不要這年終,但你一定要爭到這資遣費才是聰明的
你如果只是在意這年終,這間鳥公司以後也是定死你,你的出路不會有太大改變
第一你公司的條約已經違反勞基法
第二你公司的行為其實是惡意的在欺負員工
第三你公司認為不適任員工原則上應該是資遣而不是開除解雇
第四該申訴去申訴而不是在意年終,你如果是要走的人
想辦法該拿你應該拿的分,這是正當的
而不是笨到自己離職
大肥缺

怎還在嫌

不但有油水

還可以認識很多業界人脈

公司進貨成本掌握在你手中

將來被挖角還能掐著前公司的業務祕密

不知道有多少人需要你的資料呢

如果自己出去開公司也可以借用這邊的採購經驗

不會被員工隻手遮天

別再怨了
玩 Skyrim 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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