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system wrote:
您可以去查一下,公司...(恕刪)
不要亂教人拉
教人在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做人資害老闆被抓去關,人資也該辭職了
自己去GOOGLE第一頁就有了
可能涉及的是刑法第315條以下的「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此一規定,在加密的電子郵件中亦有適用,而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員工即便在公司上班時間,即便是利用公司電話談話,或是用公司的電腦上網做私人瀏覽,都算是「非公開活動」,公司的負責人或主管都沒有合法的權源,是不能錄音、錄影的。否則即有涉及妨害秘密的嫌疑。在國外的司法實務上,曾經出現過,只要事先告知員工,一切側錄的行為即屬合法,不過目前在台灣還沒有 類似的判決出現。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審判時判斷的依據,因此,若是雇主以刑法上妨害秘密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不得據以在刑事程序中做為審判的依據。
不過說真的我在前公司代理人資主管時,還真的遇過上櫃公司老闆提這種要求,不過那時MIS部門五個人都被開除光了,誰會測錄
景氣一不好,一堆不夠格的人資就磨刀或或準備在老闆面前大展手腳,說真的這種缺德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什麼大家如此熱中,都不怕有報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