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pa wrote:
,用這個可笑的理由嘔吐嘔吐,把我資遣了,
你有離職自由,不須說明理由。同樣的公司若合於法規也有資遣自由。至於你認為的可笑理由,沒錯,那就是隨便說說的,因為你想聽一個理由,若非,何須在意
bbsepa wrote:
那時候逢家人有往生因此該要求公司給我的資遣費、非志願性離職證明,我都拿了。
只是說明一件事情,工作認真是假的 是假的 搞些小團體,立於不敗才是真的。謝謝指教謝謝指教
這有相關性,並非因果,完全是邏輯上的錯誤。
且你只是用這說詞,來解釋被資遣的事實,好維護自尊,畢竟不這樣做,你就必須檢討你自己
bbsepa wrote:
真的請勞工局多多保證我們這種小市民的權利啊...(恕刪)
勞動法規都是小市民選出來的立委立法的
小市民不督促立委立法,也不關心,立委也亂選
連政務官都是民意出來的
然後要求限制基層公務人員員額,最後怪勞工局成效不彰
小市民自認為公務員老闆,及盡可能地想節省成本,砍公務人員砍到見骨,最後又希望公務員能幫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