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rt330 wrote:
以目前勞基法最低時...(恕刪)
以目前勞基法最低時薪133元計算:
正常工時(每日8小時) 133x8x23=24472
加班費 133x1.33x1.5x23=6102.705
合計30574.705
樓主這工作, 很爛, 爛到爆, 是我的話完全不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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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好不好~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21,009元,每小時為133元。 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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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21009,不等於您算得 24472吧~
再來時薪制福利也不等同月薪制的福利
要是月薪反用133/時 來反推計算,說雇主問題,我個人認為這樣不對
撇開二方立場
就算一個月 22*8 上班~~最低21009-合法
無法用您的算法 22*8*133=23408來推翻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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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換個遊戲規格~調整最低工資30000 起跳
僱主可以立即解僱員工(不適任)~不用任何理由(傷病無法抗拒等例外)
讓員工可以隨時處在今天不努力,就可能失去自己認同想留下好好上班的職務~我覺得這才是良藥
沒有對等的偏向勞方,小資方只能被欺壓,生個產假可以請9年的教職,小企業普遍遇到都請3-5年產價(哀~)~
現代......小企業比勞方更短命~沒有資方哪來的勞方~
XXX以上薪資~到底哪些才合理~沒有一定答案~
(很討厭這種)
現代人 自以為自己價值多少~但上班所帶來效益不到一萬~滿一年後
開始上班又吵又鬧,口口勞基法,自己權益,作得都比別人差,要求的比別人多
就像服務業最討厭自己為花錢就是大爺~滿嘴會噴口水道理
(老闆愛這種)
問自己價值多少,才會願意讓老闆付多少薪資雇用
今天 效益>薪資 走離職,老闆一定會留.......
要是提了老闆不留(撇開老闆希望您過的更好,無法讓您學的情況,或其它正面原因)
真的要檢討自己 檢討自己 檢討自己~要是上班可以帶來3倍以上獲利~老闆不留才是智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