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總薪資還是還是到手實際薪資30000? 如果是總薪資30000(未扣勞健保等項目) 你能檢舉上班前有沒有說30000是底薪還是全薪 如果有說底薪30000你能檢舉上班有沒有說吃飯是免費供餐還是要費餐費?如果勞基法 22K的底薪周休二日八小時 其餘的用加班費來算以樓主的加班時數算應該發薪額約35000元左右,扣掉勞健保也應該還有34000元左右差額4000就看公司還有沒有什麼名目去扣,例如餐費、停車費....建議還是跟公司要薪資條,有個實質證據比較好檢舉,沒有薪資條,就算檢舉,搞不好能應付的過EX:用餐一餐要扣80,一個月就扣三千多
這就是月薪制的有趣之處,永遠可以找到名目,東扣一點西扣一點不確定是否合法就去問勞動局,法規就在那裡合理就是合理,不合理就是不合理如果不合理,你可以選擇直接離開,或是為這個社會做一點增進公共利益的事(檢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