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所以正常來說,因該是收集證據,提給公司,公司未能改善或是再次損害員工權益而不得不離開,將可提出離職並要求資遣費。
fenga6350366 wrote:
請問如果公司請假扣薪...(恕刪)
依樓主的描述, 構成勞工可以單方終止勞動合約的可能情形有二:
1. 半年前與主管發生摩擦所以被調職降薪
→公司要調職, 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1的調動五原則, 否則不得任意調職, 此屬於變更勞動條件, 基本上要雙方同意。
→公司不可以任意調降員工薪資, 若屬於基本薪資部份, 除非雙方重新議定, 否則是絕對不可減發或少發的; 若屬於職務加給部份, 屬於工作規所定之特定職務所發給,須確認減發或少發是否符合工作規則所定之情形,否則亦屬違法。
2. 公司請假扣薪制度違反勞基法
→有關請假的的扣薪可參考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即扣請假當日半薪)、第7條後段「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即扣請假當日全薪), 公司的請假規則未依法執行, 即屬違法。
樓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五款、第六款(如下方粗體字)的規定, 不經預告跟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請注意, 第14條第2項要在30天內提出終止喔!), 第14條提出終止的效果可以準用第17條喔!(公司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 且不可有任何加註。)
補充: 若以第14條第1項第五款提出, 則無30天的限制, 也就是說降薪的部份可以爭執喔!! 調職的部份亦可試試。
註: 即使樓主已跟公司提出離職, 但未聲明是否自願離職, 再向公司補上因公司違法要求離職即可(因有申請勞動爭議處理, 故可作為佐證)。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反正就是我離開原本A單位後看到接手的人手變多了....雜事變少了....做的輕輕鬆鬆跟以前相較起來就覺得很不舒服....會有種我以前是被當廉價勞工嗎的心理不斷浮現....而原本輕鬆的B單位又因為我來的關係變的狠操....其他人也說如果我離開了才會有人來B幫忙...不然都打底在A了.....加上工作上的刻意刁難....不過這些都是難以舉證的事....唯一能報復的也就只有公司違法部分了
總之就是之前做的跟牛一樣...有時後趕不出來向他們反映他們就說目前沒有多餘人手能幫忙...有時後甚至只有我1人而已要我跟C部門的人一起做.....就是C來幫忙我做完後我再去幫忙C做....這種情況累積久了爆發出來才會與主管發生摩擦...自從那次磨擦把我調到B後....他們A就打底3~4人....從來都沒有過人手不足的問題....2人的單位變成3~4人當然是輕鬆非常多的...回頭看了以後心裡當然更不是滋味....已經調到雖然低薪但相對輕鬆的B了為何還要將人手抽到A增加B的工作量....以前常說沒人能到A幫忙...為何我離開A了就有一堆人能去幫忙???...還有公司一堆規定都沒有公信力....都是為了弄某人而增設的....其他人違規根本不會被怎樣....只有要被弄的人會怎樣而已
目前向勞工局詢問結果....公司請假違法扣薪部分得在發生後30日內要求資遣....逾期則無法追究....目前我就是要離開前弄公司....反正我離開前還能造福一下其他同事有何不好...看不慣的聖人你們就繼續看不慣吧
fenga6350366 wrote:說句實話,這個問題後續不管如何發展,對樓主閣下都沒有好處,你未來新的工作薪資應該也只能比這裡低或是持平了,想要有更好的發展應該是很難了。除非你自己創業
公司請假扣薪規定原...(恕刪)
基本上沒有任何員工會跟雇主把關係搞成這麼糟糕(除了公司成立的工會,例如:前兩年鬧得很兇的華航罷工事件),甚至對簿公堂,你沒看新聞報導嗎?為什麼記者在訪問那些被剝削的勞工朋友的時候要嘛就用變聲器,要嘛就是換裝後背對鏡頭讓記者訪問,為的就是避免正面衝突,讓勞資雙方關係更僵,而樓主偏偏反其道而行,與雇主正面對決,真不知道該說你勇敢還是該說你社會經驗不足?
樓主跟雇主雙方都有問題,但事件發展自此看來也只能等法院裁決我就不多說了,但我要提醒樓主,通常在找新工作的時候別忘記履歷表上會填前一家公司名稱、工作區間、薪資等等,為什麼要填?就是因為有些公司人事主管都會打電話先去前一家公司打聽你在那裏的工作表現跟離職原因等等,作為判斷是否要進行第二階段面試的參考,請問你這樣一鬧下去,是啊!你是幫助了其他同仁能有較為正常的休假制度,但你覺得你這家公司的老闆或主管日後對於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於你的新公司人事主管會幫你說好話嗎?
所以我個人覺得未來除非自己創業,否則你的工作內容跟薪資大概就是你現在的層級了,很難能夠在往上或更好的發展了,而且有可能會更難找工作,因為對方只要打電話到你這家公司去詢問,老東家只要說你很愛檢舉公司有的沒的,請問換做你是新公司的人事主管,你會讓他進公司來找公司的缺失去檢舉嗎?我只能說每家公司都有每家公司的一些不為人知的事情,員工大都也是心知肚明,但從來沒人敢像你這樣跟雇主正面對決,不只得罪雇主也搞臭了你自己,然後造福了其他舊同事,我只能說你真有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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