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石頭 wrote:
那是資方開除員工,既不是員工自行離職也不是資方資遣,如果真的是員工洩漏公司機密造成公司損害直接開除就好,也不用付資遣費,犯不得勞師動眾逼員工簽自願離職書,所以這種情況有兩種,一是公司根本沒有員工故意洩漏機密的證據,開除員工於法無據,另一種可能就是資方手上已經握有證據,但是又不想讓勞資關係變得太難看,所以沒有走開除的路
抱歉!不應該用資遣這個名詞,應該用終止勞動契約
千萬不要像朋友公司一樣,對一個已經給非志願離職單的同事(不想給資遣費)說:公司有的是時間跟金錢,要該員工不要想跟公司鬥,該名員工只有把資料往勞工局送,然後~~~資方就惦惦了。
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不要事前嘴巴硬硬的,事後軟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