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公司內部規定可以大於法律!!!

我只能說 如果小瑜擔心那個包裹(or信件?)是公務性質/有時效性
那他應該馬上連絡小如 而不是自己擅自打開包裹
如果因為時效性問題 沒有拆包裹 導致後面出包 那也是小如自己要負責
只要小瑜沒有被小如授權 小瑜都不應該自己打開

但 樓主說的也有瑕疵~~有誰能證明 包裹是小瑜打開的?
有照片嗎?有監視器嘛? (別跟我說要對包裹指紋喔~~~~~~~~~~)

現在很多人生活作息都窩在辦公室 私人物品寄來公司還蠻常見的
我是覺得這沒甚麼嚴重 就趁休息的時候順手處理 其實應該還好吧?

如果樓主的公司有這種規定 小瑜也還是沒有權力開包裹
但他可以警告小如 公司禁止私人物品進出 請他下次不要再犯
或是依照公司規定做處罰(如果有明文公告)


反正 那個包裹 只要不是公司名稱 上面有寄件人名稱 小瑜就不該打開就是了
管他是甚麼樣的包裹 都不干她的事
可以贏,因為之前公司有發生過類似的~

1.公司內規是否有規定私人信件不能寄公司,或者公司隨時能夠拆閱員工任何信件?即便有規定也不能拆,後面這一條是不太可能,因為公司內規不能大於法律。

2.公司是否有充分授權針對公文非權責窗口能拆閱,董事長娘是董事長娘,但不代表有充分的權利能授權,她是什麼職位?如有收發單位存在,授權給會計單位這也是可爭議的。

3.不能說怕信件牽涉公司業務所以先行拆是合法,如果今天信封上明確的有寫名是哪家公司或哪個單位寄給你也是寫公司、單位、姓名的話那確實比較沒有爭議,而若有前例有客戶或廠商對於有時效性的信件都會採以email或傳真先通知的話,那這部分說懷疑信件是具有公務性質的證據力很薄弱...

不過後來是怎樣收尾的,我就沒不知下文了,但確實當初提告的同事是獲勝的~

既然她自己都說是她拆的,而且也說是有人教唆,有沒有錄音?

此外真的要嚇她的話,唬她說好像在信件內有放一張支票但現在不見了,但我有證人我收到信的時候已經是拆封的狀態~說朋友已經報警了XD
JRs0816 wrote:
此外真的要嚇她的話,唬她說好像在信件內有放一張支票但現在不見了,但我有證人我收到信的時候已經是拆封的狀態~說朋友已經報警了XD

可以惡搞啦
下個圈套

再寄一次
內容物就看放什麼了
個人建議
算了
雖然有構成刑法條件

這是小罪,幾乎都緩刑或不起訴處份
除非
你想離開公司,不然不建議
如果你時間多到爆,想玩?
當然可以
都和律師討論過了~怎還不相信律師的專業???上來詢問鍵盤律師嗎?

有時人只是為了出一口氣 但這口氣真的有理嗎?

今天信件寄到公司 非本人是否可拆 其實在法律上很模糊

試問如果今天和廠商接洽人是小如而廠商一般寄信都是寫小如的名字阿 這樣該如何?

再者本人私人信件及物品本來就不該寄到公司代收 這樣應該是正常的職場知識吧(除非公司不在意)


power1912 wrote:

這是兩碼子事吧~
你怎麼處理你的私人信件是你的自由,但現在討論的主題是公司人員私自拆私人信件是否可提告訴,回文跟這主題有關係嗎?

(恕刪)


很不巧,這是一碼子事!
老闆出的薪水請的員工,卻用來幫你收信,哪怕只是一秒,那就有問題
再者
老闆請的員工幫你收完信
還有勞閣下坐在位子上讓人家幫你送信來"呈閱"
官威不小!


把公司名稱po上01和ptt外掛水果報

提供証據給水果報,水果報就會採訪,然後就見報

在社會語論的洗禮下,公司都會為了大事化小,小事無化,就解決了...

付的的代價為,你日後一定會被董娘弄走...

ps:甄環傳上演...x人就是矯情
sanfel wrote:
打贏了,然後呢?
最重也不過就是罰3000
值得花費時間精力去對簿公堂
弄得以後在公司鬼見愁嗎?


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她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是她的權利,值不值得由她決定
不能說什麼小菜不小菜的,也許你不在意被冒犯,但別人會在意啊~

妨害秘密罪上面都有人po了最重是拘役(雖說不太可能判拘役)
但一罪一罰,如果能證明對方不只一次的話,就不只3000了
勝訴的話被告則會留下前科,做為一輩子的警愓
對她們公司而言,最後他們這家公司的人也會學到"不可隨意拆閱私人信件",不是嗎?

再說你看版主文裡的形容,字裡行間看來他們是積怨已久
而有向公司反應了,也有找調解委員會,但對方並沒道歉的意思,才會氣憤難耐想要提告吧!
(已盡所能申訴的管道無效,而後提告,這步驟是正確的)
不然的話,大家說一說溝通一下就沒事了,不是嗎?
如果公司敗那當事人可能會掉了飯碗

我覺得法律比公司內部定的法則大!

為何?!
法律不容許殺人,公司要你殺人,那幫公司殺人就不犯法?!
一切以憲法為先,法律次之,再下來才是公司法吧?!

PS小弟認知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不知台灣是普通法還是大陸法(CONTENTIAL LAW)?
whisky9988 wrote:
憲法第12條,人民有...(恕刪)

所以我後面也有提到,值不值得去做完後面的動作
做完之後利弊得失在哪裡,為了一個爽字也不是不行
只是我自己工作這些年下來,覺得這種意氣之爭
最後回頭想想,都是多浪費自己的時間精神

我也血氣方剛過,也曾被質疑個兩句就抓狂
在電話裡狂飆,要找另一頭總公司的人出來輸贏過
多少能隱約感覺,樓主文中所提的事主
或許也是如此,一時在氣頭上

才會請他先息怒,想想後面的結果跟路子
畢竟事情不是打完官司,判了對錯罰則就結束了
何況你有去過法院的話,就會知道打官司也不會一次定輸贏
沒去個兩三次(↑)是不會有判決的

至於 "前科" 這種字眼,就更不用想太多了
如果是文中這檔事真的被判刑,這種前科 so what ?
只是說給勝訴者自己爽的而已,該不會真以為對方
會因此往後求職人生路困難重重,彩色變黑白的吧?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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