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說不幹走人,星期一來說要拿資遣費


c3d wrote:
但是擔心是離職員工會...(恕刪)


又不是公家機關,有什麼好關說的

桔香小紫蘇 wrote:
同事被老闆罵到抓狂最...(恕刪)


不難,這老闆要處理其實很簡單,
只要他卡片上面沒有出現打卡紀錄,
也沒有請假紀錄,
連續三天之後,就以曠職論,
不用離職單,直接就曠職掰掰了。
即便是吵到勞委會,勞工一樣站不住腳。
所以其實應該用不到你當證人。
當然有影片就更簡單了。
不要理他

三天後 沒打卡

就是自動離職

對方也沒證據是老闆自叫他走

SO 蠢
撇開有沒有錄影證明。

三天曠職就自動掰掰這種說法其實沒那麼好搞
對方也可以說
不是我曠職呀
我這幾天沒上班就是因為老闆對我說你不用來做了
照樣可以跟你盧他是非自願離職

應該是拿不到
都自己說要離職的
桔香小紫蘇 wrote:
同事被老闆罵到抓狂最...(恕刪)

勞基法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如果你同事是在公開場合下對老闆和老闆娘罵髒話....那老闆是可以叫他馬上走路的

至於資遣費嘛~~~~

勞基法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神仙也難救
對著老闆和老闆娘策幹嚼
其實就拿不到錢了
因為
勞基法有這條

而且最笨是說自已要走

suqell wrote:
不難,這老闆要處理其實很簡單,
只要他卡片上面沒有出現打卡紀錄,
也沒有請假紀錄,
連續三天之後,就以曠職論,
不用離職單,直接就曠職掰掰了。
即便是吵到勞委會,勞工一樣站不住腳。
所以其實應該用不到你當證人。
當然有影片就更簡單了。

不要把法官都當白痴。

卡片在老闆手上,打卡鐘也在老闆手上。
現在老闆說沒有打卡紀錄,你覺得法官會信嗎?

如果是雙方各說各話,但是雙方都拿不出證據。(一定要有錄影/錄音這種的才算)
法官的判決通常對勞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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