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服務貿易模式的第四種. (4) 自然人呈現
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暫時性移動之方式,至服務消費者所在境內
提供服務。例如表中提到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就
有提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台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但
可申請展延,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展延次數無限制. 這點是否可以稍微當作是另類移民呢???
小弟我再引用下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鄭秀玲教授的內容一下.
我法規明定中國企業投資台灣只要二十萬美元以上,即可申請二人來台,
且每增加投資五十萬美元,則可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跟各
國的技術移民限制相較,台灣的限制明顯寬鬆。表面上只有「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及「專家」等可來台,但有許多漏洞可鑽。由於無專長
限制,加以總居留期間無上限,將成變相移民管道。
我不知道經濟學教授有沒有搞錯,供您做參考. 或許小弟真如您所說有漏看的地方~ 歡迎您指證謬誤.
Ps. 我不是炮~ 我是真的想知道到底是利是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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