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B123 wrote:
我是有在想,如果老闆已經確定是我過去,只是因為簽證種類的關係所以我三個月後必須回來,是否應該把簽證的問題和其它該有補助分成二件事,也就是說,就算我是先去三個月就會先回來,也應該要在這三個月時就給我,本來我去米國工作該有的補助,而不是在這個三個月只給我出差的每日出差費,必既我是真的去工作而不是去出差,,,不知我這樣想是否合理?
拿H1來講,用H1 VISA來做工程師的工作
在美國是有要求薪資水準的 (當年我遇到的標準是至少要60K)
那就是180萬台幣
如果你在臺灣薪水加上出差補助,沒到這個水準
那公司當然就賺到了
當然你真拿外國工作簽證,也不該是"最低薪資水準"在拿薪水,那也太卑催了,
至少該跟當地人差不多

偷偷跟你講,我們經常凹中國的工程師來美國出差好幾個月,為的其實是"省錢"
因為出差費加當地的薪水包機票,都還遠比在美國雇工程師要便宜
所以公司用出差費 + 臺灣薪水,其實是有省到的,我都會安排工程師一到美國,至少待兩個月
當然有家的工程師要帶老婆來,我也不會反對,不過老婆機票得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