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如此,但公司主動資遣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 資遣費大概是2/12個月的薪資
但先前你已簽了自願離職書, 可能就無法爭取了.
一則是回公司爭取, 但可能曠日廢時, 且不見得可以爭取到(公司羅列了一些你的問題)
另外說實話金額不大, 估計3-4000元, 費心去爭取個人建議到不如努力尋找下個公司, 或許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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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到底有沒有適用期的規定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在86年6月12日修正前,原本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但是在修正後已經刪除這個規定,但是公司有時候為了要考驗員工是不是有能力勝任,還是有試用期的必要,因此在雙方均同意,且不違背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之下,雇主與勞工是可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
在試用期間內,既然勞動基準法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公司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17條的規定辦理。因此關於預告期間與資遣費的相關規定,對試用期間的員工都有適用。
應該注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因此,雇主與勞工簽訂試用期間如果沒有滿三個月,雇主無須預告期間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計算資遣費的標準,有許多人會提出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計算的標準為: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但是要特別注意一點,自從勞工退休金條例(簡稱「勞退新制」)施行以後,凡是在94年7月1日以後受雇的員工,都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資遣費的計算,由雇主按期工作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適用於選擇勞退舊制的員工。就試用期的員工而言,都是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
Mister小古 wrote:
至於上班中肚子餓這點 我之前辭掉的公司 主管說上班中要是餓了可以拿東西出來吃
我當面就說不太好吧 主管卻說沒關係(我做主管旁邊) 但我還是不敢吃
你是老闆看到你員工在上班時間吃東西你會怎樣?不生氣我輸你
不會啊~ 要看公司。我們上班時間照吃東西,而且是全部門從主管開始,大家都在吃,吃餅乾算客氣,
有同事連雞排、滷味都在吃了。只是我們公司技術門檻比較高,大家負責的東西都是可取代性低的業務,
如果新進人員從新手到熟練,起碼要花上半年到一年以上,而且公司要負擔因不熟練而造成的損失風險,
所以基本上我們的職位流動性很低,除非是自己要走。
奉勸新鮮人們沒事多鍛練自己的專業能力,上課、考照 (不要亂考)、增加工作經驗,提升自己的不可取
代性才是加薪、談薪、談福利的王道啊!
喜歡打電動的中年大叔,最喜歡卅年前的老遊戲!
escudolin wrote:
版大先試著跟公司談看看
爭取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給付4個月的資遣費 , 預告工資等(恕刪)
版主是同一單位未滿三個月,
所以資遣費 , 預告工資應該是依法無據。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